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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用戶界面(GUI)外觀設計專利保護之研究

2016-10-26

—從國內首例GUI專利侵權案說起

最近有兩則消息引起業(yè)界廣泛關注,一是“鏖戰(zhàn)多年的三星公司與蘋果公司的專利大戰(zhàn)有了最新的判決:美國聯(lián)邦法院判決三星公司侵犯蘋果公司“滑動解鎖”等專利,三星公司需向蘋果公司賠償1.196億美元”;二是“國內首例圖形用戶界面(GUI)專利侵權案開庭”。

這兩則消息都和圖形用戶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簡稱GUI)外觀設計專利有關。GUI是以圖形方式顯示的具有可視化界面的電子產品用戶界面,圖標(Icons)為其重要構成要素之一。GUI在產品通電后顯示,不僅使人機交互的過程更為直觀、簡便,而且出色的GUI設計還能滿足消費者的審美需求。GUI設計體現(xiàn)了設計者的創(chuàng)新活動,通過對GUI設計的不斷修正、完善和突破,推動產業(yè)發(fā)展,反映時代需求。不難預見,伴隨著信息通信技術的迅猛發(fā)展,未來GUI設計將是企業(yè)市場競爭的利器,相關專利申請將保持快速增長勢頭,相應的維權案件也將屢見不鮮。

但目前就國內首例GUI專利侵權案而言,由于GUI專利保護客體的特殊性以及我國在此之前沒有相關案例可供參考,審理面臨著諸多難點和法律上的困境。對該案的判決結果,筆者不做預測,僅就我國現(xiàn)有法律環(huán)境下對GUI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進行研究,并結合當前所面臨的問題提出建議。


一、GUI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和保護范圍

關于GUI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GUI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是帶有GUI設計的產品,另一種觀點認為GUI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是GUI設計本身。

既然GUI外觀設計屬于外觀設計中的一種,那么GUI外觀設計必然要符合我國《專利法》關于外觀設計的一般規(guī)定。我國《專利法》對外觀設計的定義“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該定義清楚地表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不是產品本身,而是由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等設計要素構成的該產品的新設計,產品只是外觀設計的載體。載體和客體不能混淆。根據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GUI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只能是對產品的新設計而不能例外。

盡管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客體不是產品本身,產品只是外觀設計的載體,但是外觀設計并不能脫離其載體而存在。這就意味著在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不能將外觀設計抽象出來,使之脫離專利文件限定的采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單獨予以保護,認為不論是什么產品,只要采用了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觀設計就落入了該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與產品的關系是“以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而不是“以外觀設計為準”,“該產品”三個字清楚地表達了外觀設計與產品之間的緊密關系。當然對“該產品”的理解不僅僅限于完全相同的產品,在類似產品上采用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觀設計,仍然應當認為落入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之內。

申請人申請GUI外觀設計專利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圖形用戶界面。但為了滿足授權條件,需要把圖形用戶界面與具體的硬件相結合進行申請,這樣一來保護范圍將被大大縮小。因為硬件部分也被納入進來了,雖然硬件部分的形狀、圖案、色彩的變化并不影響GUI外觀設計,但是硬件部分的變化會改變產品的外觀。

以國內首例GUI專利侵權案為例,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軟件(北京)有限公司所依據的專利之一專利號為ZL201430324283.6 ,名稱為“帶圖形用戶界面的電腦”。該專利設計1的主視圖如下圖所示。

11.jpg

該專利授權公告文本中的簡要說明指出“產品用途:用于運行程序?!薄ⅰ霸O計要點:在于電腦顯示的圖形用戶界面內容。”、“界面用途:產品的圖形用戶界面為電腦安全檢測的軟件界面。通過順序顯示主視圖、以及各個變化狀態(tài)圖顯示電腦安全檢測的過程;各個視圖逐行顯示每一種類型的檢測項;在當前行的各個檢測項檢測結束后,當前行下移,當前行的上方逐個顯示另一種類型的各個檢測項。每個視圖界面的左上角的顯示控件顯示檢測狀態(tài)的數(shù)值;點擊右上角控件“取消體檢”,實現(xiàn)停止檢測的功能?!?。

很顯然,該外觀設計的產品為電腦,但如果把電腦的形狀也納入到保護范圍,則該外觀設計保護范圍將大大縮小,權利人在維權時將會受限??赡軙霈F(xiàn),雖然GUI設計相同,但由于硬件部分不相同或不相似,而不被認定為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

因此,有很多學者建議,即使是在以具體設備作為保護客體的GUI外觀設計專利中,判斷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時,圖形用戶界面依然應該作為最重要的部分被重點考慮,硬件部分應當被弱化,尤其是屬于現(xiàn)有設計的硬件部分,在GUI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判斷中不應成為判定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原因。

為了不使GUI外觀設計專利成為“紙上的權利”,上述建議頗有道理。但更為迫切的是針對GUI外觀設計從立法上引入局部外觀設計(Partial Design)保護制度(也有稱部分外觀設計),欠缺局部外觀設計制度支撐的GUI外觀設計保護顯然是不充分的,而且缺少局部外觀設計制度對外觀設計創(chuàng)新的不利影響也并不局限于GUI設計領域。


二、建議引入適度保護的局部外觀設計保護制度

讓人欣慰的是,我國《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對外觀設計的定義作了修改,“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毙薷狞c在于增加了“整體或者局部的”,這表明將把局部外觀設計納入了專利法的保護范圍。

引入局部外觀設計保護制度是現(xiàn)實的需要。在設計創(chuàng)新的實踐中,設計師有時候會做出具有顛覆性的產品整體設計,但更多時候是對產品的某些局部進行改良性的設計創(chuàng)新。特別對于成熟產業(yè)而言,其產品在外觀設計上的改進空間相對較小,創(chuàng)新主要體現(xiàn)在產品局部設計的改進上。因此,不論是從企業(yè)產品設計創(chuàng)新的角度,還是從設計發(fā)展規(guī)律來看,對產品局部的設計創(chuàng)新都已經成為產品設計的重要方式。

局部外觀設計保護制度是GUI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基礎。美國、歐盟、日本、韓國先后確立局部外觀設計保護制度。這些國家和地區(qū)在局部外觀設計保護制度和GUI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制度的沿革可以為我國借鑒。

引入適度保護的局部外觀設計保護制度才符合我國國情。目前我國企業(yè)設計水平和設計能力的不斷提高,某些領域的外觀設計已經具有國際水平,但也有一些領域的外觀設計與國際先進水平仍有較大差距。過弱或過強的保護,都不利于外觀設計的創(chuàng)新。特別要注意到美國的部分外觀設計保護制度對客體的限制條件越來越少,保護強度越來越大,在一定程度上會阻礙創(chuàng)新,影響好的設計創(chuàng)新的運用,這對社會公眾利益和社會發(fā)展而言未必有好處。

所謂適度保護,主要通過確定適當?shù)木植客庥^設計保護范圍,比如局部外觀設計所應用產品(即整體產品)的類別限制,不能不分類別加以保護,局部外觀設計本身的大小,局部外觀設計在整體產品中的位置、比例關系等,這些因素都會對局部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產生一定的影響。


三、我國企業(yè)GUI外觀設計專利布局的啟示

目前我國企業(yè)GUI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量已頗為可觀,但是由于GUI設計在我國納入專利保護范圍的時間不長,很多企業(yè)對GUI設計可以申請外觀專利理解不到位。實際上除了常見的帶應用軟件界面、帶通用操作系統(tǒng)界面的產品的GUI設計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外,帶設備專用界面的產品,如電子工具與工業(yè)設備、家用電器、辦公設備、儀器儀表、電梯面板等等的GUI設計也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政府和媒體需要加大宣傳力度,相關企業(yè)需要加快GUI外觀設計專利布局。一方面,國內企業(yè)要加快GUI外觀設計專利在我國的布局,防止出現(xiàn)國外企業(yè)在國內搶先申請專利后國內企業(yè)在國內反而受制于人的局面。另一方面,作為“走出去”的企業(yè)需要加快海外GUI外觀設計專利布局,防止因專利原因被迫退出海外市場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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