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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的是獨立的許可協(xié)議,也有相當一些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標使用許可條款。那么,商標使用許可都有哪些類型,接下來小編就來給大家說說商標使用許可的相關知識,供大家參考學習。
商標使用許可分為哪幾類
1、普通許可:“薄利多銷”的形式
即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guī)定的地域范圍內使用合同項下的注冊商標。同時,許可人保留自己在該地區(qū)內使用該注冊商標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
這種許可方式多適用于被許可人生產能力有限或者產品市場需求量較大的條件下,許可人可以多選擇幾個被許可人,而每個許可證的售價相對較低,因而是一種“薄利多銷”的方式。對被許可人來說其獲得的商標使用權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注冊商標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許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者起訴,而只能將有關情況告知許可人,由許可人對侵權行為采取必要措施。
2、獨占許可:可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家使用
即在規(guī)定地域范圍內,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注冊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將同一商標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獨占許可的使用費比其他許可證要高得多,所以只有當被許可人從產品競爭的市場效果考慮,認為自己確有必要在一定區(qū)域內獨占使用該商標才會要求得到這種許可。
被許可人的法律地位相當于“準商標權人”,當在規(guī)定地域內發(fā)現(xiàn)商標侵權行為時,被許可人可以“利害關系人”身份直接起訴侵權者。
3、排他許可: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使用的并行
在此種情況下,除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外,被許可人還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即許可人不得把同一許可再給予任何第三人,但許可人保留自己使用。
商標權合理使用有哪些限制
司法實踐中衡量一種行為是否屬于商標權合理使用的范疇,不僅需要具備具體明確的界定,還應受到以下幾方面的限制:
(一)使用目的具有正當性。判斷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在具體實踐中應該將行為主觀和客觀相結合。商品生產者在使用他人商標時必出是出于說明本商品的性質、質量、產地、主要原料等產品的特點,而不是作為商標來使用,也不能與商標權產生某種聯(lián)系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客觀上未損害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屬于市場競爭的正當方法。
(二)使用行為出于善意。生產經營者使用行為是否出于善意通常是看其使用商標的目的是否為了與商標權人進行不正當?shù)纳虡I(yè)競爭。如“這種使用必須是只用于敘述該當事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正當?shù)恼\實的使用(美國《蘭哈姆法》第33條b第2項)”實踐中,有的生產經營者將他人商標置于自己商品或者服務的顯著位置,而將自己的商標縮小、放在不顯眼的地方使消費者產生誤解這種行為就不屬于合理使用構成商標權侵權。
(三)使用后果一般不會造成混淆。使用者善意的、并非出于不正當競爭的目的使用他人商標,一般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解或者與商標權商品發(fā)生混淆。生產經營者在使用他人商標時,應盡量減小與商標專用權產生聯(lián)系,排除與商標權商品或者服務發(fā)生混淆的可能性加果不能排除也應盡最大努力將發(fā)生混淆的可能性控制在最小范圍內,防止侵犯商標權人商標,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解捉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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