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每個商品都會有屬于自己的商標,這樣就算是個這個商標注冊了身份信息一樣,其他人或者是公司是不能盜用這個商標的,所以商標法的實施在我們國家是很重要的。
最有效的商標注冊辦理流程
商標注冊是一種商標法律程序。由商標注冊申請人提出申請,經商標局審查后予以初步審定公告,沒有人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經裁定不成立的,該商標即注冊生效,受法律保護,商標注冊人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一個商標從申請到核準注冊,大約需一年至一年半時間。商標注冊申請的核準或駁回沒有法定期限,商標局審定公告該商標,再下發(fā)商標注冊證,該商標至此獲得核準。商標審查的時間段隨時會根據商標局內部審查速度的快慢而有所變化。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xù)使用的,可以申請商標續(xù)展注冊。
查詢
商標查詢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冊申請前,對其申 請的商標是否與再先權利商標有無相同或近似的查詢工作。查詢不是商標申請注冊的必經程序,查詢的范圍以查詢之日起已進入商標局數據庫的注冊商標和申請中商標為限,并且不含處于評審狀態(tài)的在先權力信息,結果不具法律效力,僅僅作為參考,并不是商標局核準或駁回該申請的依據。以下幾種情況在此說明:1)本身缺乏顯著性或屬于商標法律禁注禁用的詞語不能通過查詢來判斷其申請注冊是否能被核準;2)如有在先申請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在查詢時還未進入商標局數據庫,因兩者時間相近會使查詢結果無法反映;3)如查詢報告提供了幾個可能構成近似的商標,代理人只是通過一般審查標準和經驗來做出分析,其意見僅供參考,并不能代表商標局的審查意見;4)對于組合商標,如僅查詢了商標的一部分(如中文或英文),而實際申請商標中的其它部分(如圖形)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也會導致商標駁回;5)委托人在查詢時僅提供了商標的名稱,但實際申請時所提供的商標設計稿中由于字體、色彩、結構或排列的差異,也會導致查詢結果不能完全反映相同或近似的程度。
審查
商標審查分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①商標形式審查(3—4個月),確立申請日十分重要,由于我國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一旦發(fā)生申請日的先后成為確定商標權的法律依據,商標注冊的申請日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商標局收到商標申請書對于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請書發(fā)放受理通知書。②商標實質審查( 12 個月),商標實質審查是商標注冊主管機關對商標注冊申請是否合乎商標法的規(guī)定所進行的檢查.資料檢索.分析對比.調查研究并決定給予初步審定或駁回申請等一系列活動。在此期間,在該商標未獲準注冊以前,請不要在使用中標注注冊標記(如:“注冊商標”、“?”等),可以標記 “TM”。另外,在未核準注冊以前,帶有該商標的商品及包裝物,或商標標識不宜一次制作過多,以防因注冊受阻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公告
商標的審定是指商標注冊申請經審查后,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的,允許其注冊的決定。并在《商標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刊登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沒有人提出異議的,該商標予以注冊。
特別程序
在商標注冊過程中發(fā)生矛盾、沖突或其他原因時采用的補救程序,并不是必經的程序,主要包括:商標駁回復審、商標異議復審、商標爭議等三個程序。
申請商標注冊的主體有哪些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guī)定,商標權的主體有如下5種人:
(1)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企業(yè)必須是依法登記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工商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2)社會團體:即提供服務或經核準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商品的需要使用商標的社會團體;
(3)即依法取得工商登記,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個體工商業(yè)者;
(4)個人合伙:
(5)外國人或外國企業(yè)(其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與中國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按對等原則辦理)。
哪些商標被認為不具備顯著特性
一般情況下,以下幾種商標被認為不具備顯著特性:
(1)以本行業(yè)通用的商品名稱、標志、圖形作商標;
(2)以與本商品有關聯的文字、圖形作商標的;
(3)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點的文字或圖形作商標;
(4)以地理名稱作商標的(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有例外);
(5)商標的文字、圖形過于繁雜或使用繁多稱謂的圖形;
(6)以極其簡單的幾何圖形、以普通字體寫的兩個以下的數字或字母(如一條直線,一條曲線,一個規(guī)范的三角形、或圓等)所構成商標全部或主體部分的等;
(7)使用國家或行業(yè)頒布的統(tǒng)一專用符號作為商標,也被認為是不具備顯著性的。
商標的顯著性并不是絕對的,商標設計雖然要注意顯著性問題,單一個商標是否具備顯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決與使用的情況。
商標在先使用權的條件有哪些?
1、在他人注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就已經有使用的事實
這是對使用人的使用時間的要求,如果不具備這一條件,就沒有“在先使用”,也無法產生在先使用權,并以此作為侵害商標權的抗辯事由。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僅限于現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經發(fā)生過業(yè)務承繼關系的,現有使用人作為承繼人的使用當然可以作為本條件中的使用。被承繼人先前的使用應當視為現有使用人的使用。換言之,在先使用商標的使用時間以該商標首次商業(yè)使用的時間為準。
2、在先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者類似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在商標圖樣上不構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屬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則使用人當然有權繼續(xù)使用甚至申請注冊該商標。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依照我國有關申請在先和注冊原則的一般規(guī)定,則未注冊商標不得繼續(xù)使用,否則會構成對注冊商標權的侵害。但法律應當維護誠信,而不應當禁止或者制裁正當使用行為,因此有必要在上述原則下創(chuàng)設例外之規(guī)定即商標在先使用權。
3、在先使用人必須在其商品上連續(xù)使用該商標
所謂連續(xù)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連續(xù)不中斷地使用該商標。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曾有使用事實,但無正當理由而中斷使用的,不得繼續(xù)使用該商標。理由在于:第一,商標在先使用權作為注冊原則的例外,是為了保護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如果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已經中斷,其就該商標不再享有任何利益,自無保護的必要。第二,如果只是曾有使用事實,在先使用人在他人后仍可以重新使用,將會從根本上動搖商標注冊制度,不利于保護商標注冊人的利益。第三,在使用中斷后允許重新使用,不利于維護正常的公平競爭關系和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所謂正當理由,是指非因使用人主觀上的原因中斷使用。若有正當理由中斷使用的,不視為缺乏連續(xù)使用這一條件。如在先使用商標所使用的商品為季節(jié)性造成商標中止使用。
4、在先使用必須出于善意
民法上的善意,通常是指非因自己的過失而不知情。日本舊《商標法》也規(guī)定在先使用人必須為善意,判例和一般觀點將此理解為“無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惡意”,日本現行《商標法》采納了這一觀點,在立法用語的選擇上以“非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取代了“善意”。英國有判例認為,善意是指被告的行為沒有任何欺騙的意圖,也沒有任何借用他人已取得的良好信譽的意圖。由于商標注冊實行自愿原則,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前,他人就可能已經實際使用商標。因此,在先使用人的善意,首先是指該使用人將某標記作為時非因自己的過失而不知道他人已經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實際使用與該標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其次,由于注冊以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為限,當該注冊商標構成時,在先使用人將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并產生誤導公眾的后果,則該在先使用人的使用難謂“出于善意”。當注冊商標的圖樣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時,在先使用人將該圖樣作為商標使用于非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除非在先使用人能夠證明其對所使用的圖樣享有正當權利,否則也不能證明其使用出于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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