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軟件著作權法保護的困境
2019-06-29
淺談軟件著作權法保護的困境
北京快幫科技有限公司 國際商標部 黃雪芳 (律師)
我國和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將計算機軟件視為作品對待,對其采取著作權的保護形式,不給予專利法的保護。但在實踐中,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保護受到越來越多的挑戰(zhàn)。
首先,著作權法只保護作品的形式,不保護作品的內容。這就意味著軟件作品的構思不受保護。而軟件作品與傳統(tǒng)的文字作品不同,其實質只是一個算法,是數(shù)學的邏輯組織,是純粹的科學原理和抽象的公式,是自然規(guī)律的直接反映,不同軟件具有相同實質,軟件間的區(qū)別大部分就在于“構思”。軟件作品的構思不受保護, 只有作品的表現(xiàn)形式受保護,即程序代碼受保護,但若一軟件作者費盡苦心獨具匠心編寫的程序的“構思”、“創(chuàng)意”被他人抄襲,他人利用另一種編程語言“翻譯”其作品(由于技術進步,可能出現(xiàn)以說明書等文字材料為基礎復制軟件的事件),按現(xiàn)行著作權法,創(chuàng)作人的“腦力”無法得到保護。此種情形的發(fā)生將令創(chuàng)造者的開發(fā)熱情大大降低,違背著作權法“鼓勵創(chuàng)作”的初衷。
其次,著作權法只禁止抄襲,并不禁止兩份獨立創(chuàng)作作品的相似。對二人獨立開發(fā)出來類似的軟件怎樣區(qū)別;怎么界定他人通過逆向工程分析法開發(fā)出的類似軟件;對通過修改或改變語言形式制作的抄襲品、仿制品怎樣處理,現(xiàn)行著作權法無所適從。善良的軟件作品獨立開發(fā)者的合法權益將極容易受到損害,其癥結同樣是因為軟件構思得不到法律保護。
第三,傳統(tǒng)的著作權法只禁止他人為營利而復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但并不禁止他人僅僅為個人使用而復制一份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這意味著購買、使用盜版軟件并不在法律限制范圍,此點正中盜版商、侵權者的下懷。法律不限制便等同于“鼓勵”,盜版市場“合法”發(fā)展,軟件作品所有人合法利益也就不可避免地將受到侵害。
第四,著作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作者的修改權,即他人無權對版權作品進行修改,而計算機軟件需要在使用中不斷完善,必然要進行一些修改。依照現(xiàn)行著作權法,修改意味著“侵權”行為的產生,顯然不合理。
第五,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生前和死后50年(個人)或者50年(單位),而軟件產品更新?lián)Q代快,壽命短,著作權保護的期限太長,不利于軟件產品的優(yōu)化。所以在實踐中,著作權保護期限相對于軟件作品起不到規(guī)范的作用。
反思一下,如果借鑒部分專利法的保護方式,以上的一些問題可以得到較為妥善的解決。
首先,專利保護的是發(fā)明者的思想內容,授予專利的條件要求專利對象具有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實用性。這就意味著軟件作品的“構思”可以得到保護。因為撇開了邏輯算法等自然規(guī)律,作者的“構思”、“創(chuàng)意”也是利用自然規(guī)律得出的產品,可以得到法律保護,同時他人利用反向工程法復制作品的行為將容易認定得多。
其次,專利保護的程度較高,一旦授予專利,他人便不得非法利用該項軟件產品,從這一點出發(fā),專利法能夠有效地保護軟件所有人的利益。
第三,相對于版權來說,專利法的保護期限較短,一般只有15至20年,雖然這對于軟件來說已不十分合適,但在目前,這一保護期限還是有一定事實上的可行性。某軟件之所以取得利潤,關鍵在于它對同樣的計算機在信息處理上的效果更好——即在于它的實用性,這種實用性同授予專利的智力成果的實用性相同。
從以上幾點分析可看出,著作權法不完全適合于對軟件的保護,如果為了讓著作權有效適合地保護軟件作品,借鑒專利法的一些保護模式,則將破壞著作權的完整性,不得不對該法作出諸多的例外。
如何根本解決圍繞軟件的特點和功能來進行保護的問題,制定一部專門的軟件保護法將有利于對我國軟件產業(yè)的保護和發(fā)展,使其保護的對象不僅是程序而且是軟件的全部,就會使軟件得到更有效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