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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三條規(guī)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審查
一、法律依據(jù)
《商標法》第三條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特征。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guī)定。
《商標法》第十六條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qū),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xù)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qū),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qū)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商標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2003年6月1日施行)。
二、相關解釋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可以由《商標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標志或者《商標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地理標志構成。本部分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申請人主體資格、使用管理規(guī)則的審查。
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其申請人主體資格和使用管理規(guī)則應符合《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特殊條件,本部分第五條規(guī)定對此類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審查。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商標審查,適用本標準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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