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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審理標準

2019-01-21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注冊的商標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1、引言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以弄虛作假的手段欺騙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取得注冊,也不得基于進行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注冊。

  2、適用要件

  2.1 以弄虛作假的手段欺騙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取得商標注冊的行為

  此種情形是指系爭商標注冊人在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采取了向商標行政主管機關虛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提交偽造的申請書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以騙取商標注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偽造申請書件簽章的行為;

  (2)偽造、涂改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的行為,包括使用虛假的身份證、營業(yè)執(zhí)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或者涂改身份證、營業(yè)執(zhí)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上重要登記事項等行為;

  (3)偽造其他證明文件的行為。

  2.2基于進行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注冊的行為

  此種情形是指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等條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外,確有充分證據(jù)證明系爭商標注冊人明知或者應知為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而申請注冊,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系爭商標應當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撤銷。

  為了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商標法律關系的相對穩(wěn)定性,商標在先使用人認為系爭商標的注冊屬于本項情形而請求撤銷的,參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有關時限的規(guī)定,其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應當自系爭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

  (1)判定系爭商標注冊人是否具有惡意,可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系爭商標申請人與他人曾有貿易往來或者合作關系;

  系爭商標申請人與他人共處相同地域或者雙方的商品/服務有相同的銷售渠道和范圍;

  系爭商標申請人曾與他人發(fā)生過涉及系爭商標的其他糾紛;

 系爭商標申請人與他人存在內部人員往來關系;

  系爭商標注冊后,系爭商標注冊人出于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脅迫他人與其進行貿易合作的,或者向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侵權賠償金;

  他人商標具有較強獨創(chuàng)性;

  其他可以認定為明知或者應知的情形。

  (2)系爭商標為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

  在先使用是指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使用該商標。

  (3)保護范圍

  對在先使用商標的保護范圍原則上限于與該商標所使用商品/服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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