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和知識產權學科的發(fā)展,馳名商標日益為人們所關注。在世界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日趨完善的同時,我國對于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也不斷擴大。
一、我國馳名商標保護中權利濫用的表現
馳名商標最初是從普通商標發(fā)展而來,它除了具有普通的注冊商標的一般特征外,還具備兩個獨有的特征:一是馳名商標具有較強的識別功能;二是馳名商標在市場上享有較高的聲譽。馳名商標是從普通商標中脫穎而出,其所表彰的商品質量具有穩(wěn)定性。
客觀上,商品和服務的良好信譽通過商標的指示體現為商品的知名度,因此能產生對顧客的吸引力,并轉化為巨大的經濟效益。馳名商標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因其能為馳名商標所有人帶來巨大的收益而成為越來越多的企業(yè)所追求的目標,普通商標一旦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所有人往往可以阻止他人在相同和類似的商品上甚至不相關的商品上使用該商標。
這無疑賦予了馳名商標所有人很多的特權,由于經營者的逐利本質,這種特權被馳名商標所有權人濫用的現象也就比較普遍。同時,普通商標商標權人為了使其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通常也會實施濫用商標權利的行為。
目前,我國馳名商標保護中的權利濫用行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馳名商標被濫用于產品廣告宣傳,馳名商標的本質功能被曲解。目前,市場上標有“馳名商標”字樣的產品隨處可見,食品、藥品、衣物鞋帽、酒、化妝品等各種不同種類的商品都有一定規(guī)模的馳名品牌存在,我們發(fā)現經營者通常把“馳名商標”字樣和圖標直接標注于商品的廣告牌或者包裝上,并使用醒目的標注手法強調其產品為馳名商標,例如大多數消費者所熟悉的“紅蜻蜓”品牌的皮鞋就直接在其專賣店店牌上、品牌名稱旁邊直接標注“馳名商標”字樣。然而,馳名商標的正當意義在于商標權利糾紛中事實認定的法律作用,將其用于廣告宣傳,使之被賦予額外的商業(yè)功能,無疑有悖于馳名商標認定制度的本旨。
第二,蓄意制造商標侵權的惡意訴訟。作為馳名商標的持有人,往往利用它所擁有的特殊權利去禁止他人在所有商品類別上使用相似的商標,從而發(fā)起惡意的商標權訴訟或異議,濫用異議權拖延他人的注冊時間,或者利用法定程序無限期纏訟以打擊競爭對手,阻止?jié)撛趯κ值钠放仆茝V,提高自己商品的知名度。與此同時,由于我國目前的馳名商標認定制度是在發(fā)生糾紛后需要進行特別保護時才予以認定的被動認定方式,那么普通商標權人往往會濫用商標訴訟權,通過蓄意制造商標侵權訴訟來啟動馳名商標的認定,這些行為背離了立法的本意。
第三,限制他人的合理使用權。權利人為維持馳名商標所帶來的可觀經濟利益,通常會濫用馳名商標專用權,限制他人的合理使用。包括:(1)限制他人說明性使用的行為,即限制他人對其產品的質量、功能、主要原料、用途、產品型號等基本信息的介紹。(2)限制他人的指示性用語使用,較常見的是馳名商標所有人禁止他人出于使用商標以外的目的對指示用語的使用。(3)限制馳名商標的非商業(yè)性使用權。馳名商標所有人為了壟斷產品市場,維護其產品的優(yōu)勢經濟地位,常以侵權或者淡化為由將相關的滑稽模仿、新聞報道等訴之法院。然而,他人善意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標記,不會引起混淆或誤認,就不構成對商標權的侵犯,商標權人不能以商標專用權排除他人的這種合理使用。
第四,利用后馳名的商標對抗在先的商標注冊。馳名商標特別是注冊馳名商標一經認定,就可以對抗惡意注冊的、容易引起公眾混淆的商標,因此就會有人利用后馳名的商標對抗在先注冊的善意的、不會引起公眾混淆的商標。但在該商標馳名之前在不相同或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注冊同一商標,是商標法所允許的,只要注冊人是善意的,并且該商標的組成和后馳名的商標并不相似,在先的商標權就是合法的。法律不僅要保護馳名商標,也應保護商標的在先、善意的注冊權。
二、馳名商標保護中權利濫用產生的主要原因
導致馳名商標保護中的權利濫用行為產生的原因很多,筆者認為最主要的,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可大致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商標權人受利益驅使及地方政府的縱容是經濟原因。在市場中,企業(yè)產品的商標價值與其市場占有率有密切的聯系,商標權作為一項重要的知識產權,其財產價值作用日益突出。商標尤其是知名度很高的馳名商標,可以為其所有者帶來可觀的收益,成為企業(yè)的商品或服務的市場信譽、市場份額的集中體現,馳名商標客觀上成為了企業(yè)的巨額無形資產的載體。因此,商標所有者為獲取巨大的經濟收益就會不擇手段,千方百計使自己的普通商標搖身一變成為馳名商標,不惜侵犯其他商標所有權人的正當利益,危害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同時,一些政府為發(fā)展地方經濟,將本地馳名商標的數量當作政績來抓,對擁有馳名商標的企業(yè)予以高額獎勵,并在稅收等方面給予優(yōu)惠措施。這在很大程度上更刺激了企業(yè)追求馳名商標的積極性。這種做法,導致了政府角色的錯位,不符合馳名商標保護制度建立的目的,甚至會導致腐敗和地方保護主義,這背離了認定馳名商標的初衷,容易人為造成不公平的市場競爭。
第二,馳名商標被“異化”產生額外的商業(yè)作用是社會原因。我國首批馳名商標出現于20世紀90年代初,在一些新聞媒體的組織下,由消費者投票評選出來的,類似于“評優(yōu)、評獎”活動。也即是說,馳名商標在我國的首次出現具有“評價”商品質量的性質,這在客觀上對消費者有“推薦”的嫌疑。據統計,到2007年底,我國已經認定的馳名商標約為1250個,其中1000個以上是近四年認定的。即便市場經濟快速發(fā)展,商標爭議不斷增多,這個數據仍然過大,超過了馳名商標本身只具備的法律作用所能承載的合理數量,可見太多的馳名商標認定的目的在于實現其客觀上的廣告效應。
雖然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制度已從過去的“一次認定、長期有效”修正為“被動認定、個案有效”,但歷史上的宣傳效果具有長期的慣性作用,客觀上不可避免地對消費者帶來一種非正?!鞍凳尽?馳名商標即名牌,即品質上呈、口碑優(yōu)異的商品的標志,導致消費者對馳名商標作用的誤讀。這將刺激商標所有人對這種“異化”作用的利用,他們?yōu)榱双@得馳名商標的認定,拓寬商品的市場份額,無視法律,濫用商標權利,甚至賄賂相關的認定機關,以實現其目的。由此滋生的腐敗也是造成馳名商標認定不規(guī)范及馳名商標泛濫的一個因素。馳名商標在我國的出現以“始亂”登場,除了其法律作用以外的“異化”效用也將難逃“終棄”的結局。
第三,馳名商標認定制度中的弊端是法律原因。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不規(guī)范到逐步規(guī)范,從行政認定單軌制到行政認定、司法認定雙軌制的發(fā)展歷程。在行政認定方面,行政機關通常會在馳名商標認定審核通過后,對外批量公布馳名商標的名單。這會導致社會的誤解,不僅在現實中沒有必要,而且會給有利可圖的商家?guī)砗芏囝~外的產品宣傳效應,與馳名商標的本質作用不符,馳名商標只在商標權爭議中有事實認定的法律作用,除此以外不應具有任何其他的作用。另外,在司法認定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的《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的第二條規(guī)定,全國各中級人民法院和經批準的基層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侵權民事糾紛案件中都有權認定馳名商標,但馳名商標作為全國高度知名的商標,地方法院很難掌握某商標在全國同行業(yè)中的知名度,加之在審判實踐中,審理商標侵權糾紛案件的法院很少征詢有關國家機關和職能部門的意見,其局限性很難避免。
而且,馳名商標是指在全國范圍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商譽的商標,是一個全國性的概念,本應當有一個統一的全國性的機構來予以認定,然而全國各中級人民法院和經批準的基層人民法院都有權認定馳名商標,那么出現認定“門檻”過低、標準不統一等問題也是意料之中。這就為一些商標權人濫用訴訟權提供便利,而蓄意制造商標侵權以啟動馳名商標認定的行為便會頻頻發(fā)生。
三、對馳名商標保護中權利濫用的法律規(guī)制建議
馳名商標保護中的權利濫用行為將會危害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不利于社會利益的平衡。針對其主要成因,應進行嚴格的法律規(guī)制,并引入相關的競爭法律制度來共同解決這些問題。
第一,明確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立法理念。首先,應當明確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立法目的。近年來,市場對馳名商標意義的理解已經走入異化的怪圈,背離了馳名商標認定制度的立法本意。馳名商標不同于名牌。馳名商標本來的功能是為了防止有人不正當利用或無償占有他人的商譽,違反誠實信用的原則,給消費者造成混淆和誤導,而采取的一種救濟辦法,強調個案處理、被動保護。從其與消費者的關系上說,消費者的認可應當是促使普通商標成為馳名商標的基礎;而不能讓馳名商標這一名稱反過來誘導消費者。馳名商標的認定應當是一次性的,只在個案的事實判斷中有效。事實上,馳名商標保護的立法本意是保護合法的馳名商標權,防止馳名商標遭受不正當的侵害,而非為經營者實現不正當的商業(yè)化利益而設。其次,需要平衡馳名商標保護中各利益主體之間的權利。
知識產權制度的一個重要原則便是利益平衡原則,知識資產具有公共性,知識產權既是私權也是公權,因此知識產權的價值應體現二元取向的要求。知識產權制度建立的宗旨是促進科技、文化事業(yè)發(fā)展與保護創(chuàng)造者利益并重,對于專有權利,要保護與限制并重。然而,我國的馳名商標認定制度在實踐中已經被異化,與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立法本意相悖,必須再度明確和強調,回歸馳名商標只具備法律作用的本來面目,逐步消除其商業(yè)影響。
第二,禁止馳名商標的商業(yè)性廣告用途。需要明確的是,認定馳名商標的立法本意是為了防止商標侵權,保護馳名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馳名商標并非一種榮譽稱號,它不是商業(yè)界用來評價某商標知名度的級別稱謂,它是在發(fā)生商標侵權糾紛后,需要對所涉商標的知名情況進行判斷以推動糾紛的進一步解決時出現的法律概念。為消除馳名商標的額外商業(yè)效用,應當嚴格禁止將馳名商標用于產品的宣傳促銷,禁止經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在其產品的包裝和宣傳廣告上標注及使用。
從某種程度上說,“馳名商標”這一特殊標志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也是值得探討的,馳名商標存在的正當意義在于防止商標侵權中起法律作用,因此無須特別設計一個目前全國通用的標志,這個標志的存在恐怕更多地是為商業(yè)宣傳服務。筆者認為,商標應當先是具備了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特性后才有可能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而不是利用“馳名商標”這一名聲去為普通商標獲得公眾的認可和市場占有的潛力,不能本末倒置。因此,有必要禁止將馳名商標作商業(yè)性廣告使用,并對這類行為實施適當的行政性處罰。
第三,修正馳名商標認定制度的弊端。就行政認定方面而言,應嚴格行政認定程序,強調“被動認定,個案有效”,取消集中公布馳名商標名單這一環(huán)節(jié),回歸馳名商標在法律救濟中單純的事實證明效用之本質,不再向社會公布馳名商標行政認定的結果,禁止權利人利用此結果向社會進行宣傳,一經發(fā)現嚴懲不貸。與此同時,還應提高對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防止權力尋租,滋生腐敗。就司法認定方面而言,應當提高認定馳名商標的“門檻”,提高司法認定的法院級別。我國有學者提出作為全國性馳名的商標,理應由國家級機關做最后認定,應將馳名商標的最終認定權賦予最高人民法院,即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一審案件要逐級上報到上一級法院審核,直到最高院核準為止。
這不失為一種有效的對策,但目前我國商標權利糾紛的案件很多,而對于案件所涉商標是否是馳名商標又是案件進一步審理的前提,如果這些案件都交給全國唯一的最高法院審核,無疑會極大增加最高法院的工作量,延長案件的審理期限。較折中的辦法是:首先,應收回基層法院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權,因為地方基層法院幾乎不具備認定全國性馳名商標的空間基礎和審判水平,很難掌握某商標在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中的知名度,并很可能造成基于地方保護主義的司法權濫用。其次,可以將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級別提升為高級人民法院和較大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相對來說,這類法院對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具備了基本的全國性把握的能力和行政條件,且審判水平也相對較高;當案件具有全國性影響且較為復雜時,可以借鑒上述提到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的做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如同意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則裁定予以核準,如不同意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可以根據情況發(fā)回重審或直接改判。
第四,運用經濟法相關制度來加大規(guī)制力度。立足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社會本位思想,實現市場競爭的公平、有序,是經濟法的基本價值目標。然而,我國目前出現的與馳名商標相關的權利濫用行為卻損害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危害社會利益平衡,這與經濟法的基本宗旨相沖突。首先,蓄意制造馳名商標侵權的惡意訴訟行為實質是試圖通過合法的訴訟形式來實現非法目的,是濫用商標訴訟權以阻止競爭對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這些行為即有損馳名商標認定制度的法律權威,又危害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
其次,限制他人對馳名商標合理使用的行為是濫用馳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是一種權利的壟斷,是利用法律對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以及相關制度中的漏洞以排斥其他競爭對手的行為,有違公平的競爭秩序,且不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任何將獨占權擴展限制他人合法競爭權程度的行為都是非法的,都應當受到反壟斷法的規(guī)制。(再次,那些利用后馳名的商標對抗在先注冊的商標的行為無視他人的在先權利,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如果僅重視對馳名商標權利人的保護而忽視其他商標權人的利益,將有失法律的公平、公正。因此,有必要引入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的相關規(guī)定來對以上問題進行有效控制。我國2007年制定的《反壟斷法》第三條關于壟斷行為類別的規(guī)定包括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如此,可以把那些利用自身優(yōu)勢經濟地位的馳名商標所有人所實施的以限制競爭為目的濫用馳名商標專用權行為,特別是限制他人合理使用權的行為,歸入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范疇,引入反壟斷法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規(guī)制。
此外,在引入《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時,還應注重運用相關的行政處罰措施來更有效地控制這些行為。在此類糾紛的解決中,一旦涉及到侵權,除了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外,還有必要運用具有公法性質的經濟法制度來對這些行為實施一定的行政性處罰,相關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可根據這些行為的違法情節(jié)處以相應的罰款,以此加大對這類行為的懲罰力度,這也將體現對公法領域對馳名商標保護中權利濫用問題的關注,以期更好地對這類行為進行法律規(gu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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