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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跨類使用應避讓在先合法權益

2019-01-14

  隨著市場經濟發(fā)展企業(yè)經營規(guī)模擴大,實踐中出現了一些經營狀況較好的公司,試圖將自己知名的商標使用到有一定聯系的其他商品上,但是在一些其他類別上很可能已經存在了其他企業(yè)注冊使用在先的近似商標,對于此類行為應如何評價與規(guī)約?


  1月9日,北京務實知識產權發(fā)展中心組織召開“商標跨類使用中的商標侵權問題”專家研討會,結合日前爭議較大的“歐普”商標案進行了探討。與會專家一致認為,企業(yè)規(guī)模有大小,但商標權利無強弱。企業(y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之外行使商標權,即使是馳名商標若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權益,都是不符合商標法規(guī)定的。


  商標近似判斷遵循原則


  研討會上,專家們認為,該案并不復雜,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中涉及的問題之一就是商標侵權案件中經常遇到的,在判斷兩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時,應如何進行比對,如何判斷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標準?


  西南政法大學鄧宏光教授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判斷商標是否相同和近似需遵循幾個原則,第一是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標準,像燈、開關這類商品,公眾的注意力相對而言并不高,發(fā)生混淆的可能性就比較大;第二是商標在評判過程中既要進行整體比對,也要對商標主要部分在隔離狀態(tài)下進行比對;第三是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時還需考慮顯著性、知名度等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張今教授認為,對于組合商標而言,組成整體的各個要素都是在保護范圍之內的。涉案權利商標包含了圖形、字母、文字三部分,但具有獨立意義的還是文字。商標的作用在于識別,盡管是組合商標,但談論這個商標時只能通過文字來稱呼它。


  華東政法大學黃武雙教授對此表示認同,在組合商標中,按照中文稱謂的習慣,文字是最突出的部分。同時,他指出,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標準,指的是現實或者潛在消費者的視角,但這個標準在現實當中往往沒有被準確的操作,都演變?yōu)榉ü僖罁€人生活經驗做出判斷,這兩者之間是不能劃等號的。借鑒歐美的經驗,要證明消費者是不是產生了混淆,最妥當的辦法是消費者意見調查或者公眾意見調查。


  商標跨類使用不能侵權


  隨著市場經濟發(fā)展,企業(yè)在不斷拓展業(yè)務規(guī)模和經營范圍和業(yè)務規(guī)模的同時,可能會出現將商標或馳名商標直接使用于核定使用商品類別之外的其他商品上。如果在其擴大使用的商品類別上,其他主體的已經依法獲準注冊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往往容易引發(fā)商標糾紛。


  對此,原中華商標協會專家委員會主任董葆霖表示,商標法對于注冊商標的權利規(guī)定得比較明確,核準注冊的商標應以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為限,不可能因為商標聲譽高了,市場競爭力強了,商標權利就要擴大,商標權的保護范圍就要擴大。


  至于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 中國科學院大學李順德教授表示,這種跨類保護并非無條件跨類,而是在特定條件下,符合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才可以有條件地跨類別實行保護。需要注意的是,這種保護是禁止權利,僅限于阻止他人的注冊和使用。也就是說,只有在有充分理由認為他人在跨類的商品服務上未經許可使用,可能與原來馳名商標的產品或者服務造成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性,注冊馳名商標才可以有條件地實行跨類禁止,而不是說馳名商標可以跨類自己使用,這是對注冊馳名商標的一種合理的規(guī)定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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