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要說明。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nèi)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許可人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手續(xù)可以自行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或者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辦理步驟
(一)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的,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任何一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商標注冊申請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 → 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 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 在交費窗口繳納備案規(guī)費。
三、申請書件的準備
(一)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一件注冊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應提交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
2、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如身份證等),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加蓋申請人公章的營業(yè)執(zhí)照的復印件。
3、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或經(jīng)過公證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
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應當同時附送相應的中文譯本。
5、自行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應提交經(jīng)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6、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二)具體要求
1、所有書件應當字跡工整、清晰,備案申請書應當用打字機打印。
2、許可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加蓋申請人的公章,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人簽字。
3、申請書的填寫應符合以下要求:
(1)商標申請書上的許可人名稱、注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應與《商標注冊證》上的注冊人名義、注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完全相同。
(2)許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不得超出《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
(3)許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過《商標注冊證》上的有效期限。
(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許可使用的商標名稱及其注冊證號碼。
2、許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務范圍。
3、許可使用的期限。
4、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zhì)量進行監(jiān)督的條款。
5、被許可人在其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chǎn)地的條款。
四、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規(guī)費
每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應向商標局繳納規(guī)費300元。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應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備案規(guī)費和代理費,商標局收取的備案規(guī)費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
五、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的收取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經(jīng)審查書件齊備,符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有關規(guī)定的,商標局予以備案,以郵寄方式將備案通知書發(fā)給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六、注意事項
1、許可人必須是注冊商標所有人或者是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授權的許可人,被許可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2、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手續(xù)由許可人辦理。
3、通過一份合同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多個商標的,許可人應當按照商標的數(shù)量報送《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但可以只報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其他申請?zhí)峤缓贤瑥陀〖?,并指明合同原件所在?/span>
4、通過一份合同許可多個被許可人使用一個商標的,許可人應當按照被許可人的數(shù)量報送《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但可以只報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
5、商標注冊人可以在許可合同中授權被許可人將商標再許可給第三方使用,也可以出具相應的授權書,授權被許可人將商標再許可給第三方使用。被許可人再許可第三方使用注冊商標的,應提交其與原許可人簽訂的含有允許其許可第三方使用內(nèi)容的合同原件或者由原許可人出具相應的授權書。上述合同或授權書已在商標局備案的,許可人辦理新的再許可備案時,仍應提交上述合同副本或授權書的原件或經(jīng)公證的復印件。屬于多重再許可的,許可人辦理再許可備案時,應提交該商標從第一次許可使用到本次許可使用的合同副本、授權書原件或經(jīng)公證的復印件。
6、商標轉讓申請未經(jīng)商標局核準時,不能以受讓人名義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7、對不符合要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商標局不予受理或者通知許可人予以補正。許可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nèi),按照商標局指定的內(nèi)容補正后連同補正通知書一并通過郵寄或者直接交送商標局。
8、依法訂立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一旦按照約定時間和條件生效,即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否備案,對合同本身法律效力并無影響。但是,如果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時,明確約定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經(jīng)商標局備案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的除外。
9、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提前終止的,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在雙方簽訂終止協(xié)議或法院及仲裁機關做出終止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nèi),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
10、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公告刊登在每月出版的第2期《商標公告》上,主要刊登內(nèi)容為:商標注冊號、商標、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名義、許可使用商品、許可使用期限等。
11、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手續(xù)是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將有關書件寄交給商標代理機構。
12、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企業(yè)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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