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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英文商標和中文商標為近似商標

2019-06-26

  在英文商標和中文商標近似對比中,如何判斷近似商標?下面來詳細看看如何在英文商標和中文商標相似的情況下判定近似商標。

  由于國際語言方式的不同,商標的申請也是可以使用多種語言的,但是中國是以漢語作為母語的,而英語則是中國的第一外語,所以在注冊商標的時候常常會遇到用一個含義的商標被兩家不同的企業(yè)分別注冊漢語和英語,那么這種商標注冊方式是否會被判定為相似商標呢?英文商標近似性判斷,究竟是以發(fā)音為準還是以含義為準?

  在 “BEYOND PETROLEUM”商標行政訴訟案件中,申請商標“BEYOND PETROLEUM”和引證商標1“超越礦業(yè)及圖”、引證商標2“超越及圖”被判定為近似商標。

  原告作為申請人承認其將英文商標“BEYOND PETROLEUM”翻譯為“超越石油”同時申請商標,但主張其自行翻譯并不代表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不能使“BEYOND”與中文“超越”形成一一對應關系;英文“BEYOND”一詞的常見中文含義是“在……較遠的那一邊;在……之外;在遠處”,沒有任何權威的詞典將其的含義解釋為“超越”;從“漢英字典”和“金山詞霸”上看,“超越”直接對應的英文應為“overstep”,“surpass”,“exceed”?!皌ranscend”等,無一為“beyond”;而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發(fā)音和外形上存在顯著差別,從整體比對上看不構成近似商標。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超出”為“BEYOND”的一種較常用含義,雖然原告強調“超越石油”是其對“BEYOND PETROLEUM”的引申釋義,“BEYOND”的含義不包括“超越”,但是由于中文“超出”和“超越”的含義是相近似的,因此認定申請商標中“BEYOND”的對應中文為“超越”并無不妥。最終,一、二審法院都判決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關于申請商標和兩個引證商標構成近似的判定。

  但是在案件判決后,有實務工作者對于這一判斷方式持質疑態(tài)度,認為“beyond”同時作為介詞和副詞,與英文名詞不同,其含義靈活,常常一詞多義多用 ,法院主觀地以“超出”作為“beyond”的常用含義,并進而引申至“超越”與引證商標進行比較,如此做法值得商榷,將意味著“exCeed”、“OUtdO”、“surmount”、“surpass”、“transcend’’等都可以判定為與“超越”近似,導致引證商標受到不必要的擴大保護。

  同時,對于“BEYOND”這樣一個非名詞的英文商標,中國消費者更多的是注意商標的發(fā)音,例如著名的“BEYOND”樂隊,中國消費者直接呼叫其英文讀音,并沒有將其翻譯為超越樂隊。因此,法院單純考慮英文商標含義,忽視更為重要的英文商標發(fā)音,對在后商標申請人的申請造成障礙。

  但是這種判斷也存在一些漏洞,即生產(chǎn)者和經(jīng)營者習慣于將自身的商號、商標、以及商品或服務名稱等內(nèi)容同時配以中英文兩種語言。因此,在英文商標與中文商標的對比中,如果英文商標與中文商標的含義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且這種含義為公眾知悉,則應當判定兩者之間具有翻譯關系,構成近似商標,容易造成公眾混淆,無須再考慮兩者之間在發(fā)音和外形上的區(qū)別。只有在英文商標系無含義的臆造詞或者非一般公眾所知悉的冷僻詞的情況下,才應當考慮中文商標是否系英文商標的音譯。

  “BEYOND PETROLEUM”商標行政訴訟案件中的關鍵不在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在發(fā)音上存在區(qū)別,而在于申請商標作為一個非臆造詞的英文商標,其含義是否與引證商標相同或基本相同,且這種含義是否為公眾知悉。那么,按照中國相關公眾的理解,“BEY0ND PETROLEUM”是否應當翻譯成“超越石油”?顯然,無論是“不僅貢獻石油”、“在石油之外”,或者是“超出石油”都不符合中文語言的表達方式,“超越石油”才更為符合中文表達習慣。事實上,原告也自認將“BEYOND PETROLEUM”翻譯為“超越石油”同時提出申請。

  需要明確的是,在判斷是否構成翻譯的過程中,由于漢語是中國的母語,因此不應當從漢譯英的角度考慮,而應當從英譯漢的角度考慮,應當把英文商標翻譯成中文之后在漢語環(huán)境之下與中文商標進行對比。概而言之,上述觀點脫離了中國語言環(huán)境,低估了英文在中國社會的地位,忽略了中英文對照在經(jīng)濟領域中的應用,因此過于強調英文商標的發(fā)音;同時又高估了中國消費者對英文的接受程度,過于強調英文商標的語法和詞性。

  由于英文是中國的主要外語,英文商標和其他外文商標的審查標準在實踐中存在細微差異,即通常判定中國一般消費者更容易理解英文商標的含義和發(fā)音。但是這種差異并不構成對英文商標的歧視或者特權。受到中國語言環(huán)境影響,英文商標在更容易被中國消費者接受和認知的同時,必然在注冊過程中也受到更多的限制。

  在商標審核中,如果含義相同或者近似,通常判定為兩者之間具有翻譯關系,構成近似商標,不再考慮兩者在發(fā)音和外形上的區(qū)別。

  英文商標在國內(nèi)使用,因為使用習慣不同的原因,不同的人對于該單詞的理解是不同的,這也就對英文和中文商標含義相似時,是否構成相似商標的判斷造成了一定的難度。

  而且,我國商標法對于該類商標的判定只有一定的標準的,但是對應到不同案件的時候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案件的處理人的主觀判斷也會對案件的結果又一定的影響。所以企業(yè)在申請類似商標的時候,還是應該注意這些問題,并且盡量避免類似問題引起的商標糾紛。

企業(yè)或個人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中,將其使用的商標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向國家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一旦獲準商標注冊,就標志著使用者獲得了該商標的專用權,并受到法律保護。如果您有商標注冊或者是商標交易等需求,可以登錄快幫云免費系統(tǒng)查詢,3日內(nèi)快速申報,3月內(nèi)拿受理通知書,24小時內(nèi)實時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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