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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務】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區(qū)別?

2016-06-21
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區(qū)分主要是從犯罪未遂的三個特征所區(qū)分的。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都屬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即都沒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既遂。區(qū)別的標志是是否“著手”實行行為。預備是進行了犯罪準備,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能夠“著手”;而未遂是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既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 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表現(xiàn)為:一是行為人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這是區(qū)別于犯罪預備形態(tài)的主要標志;如行為人是故意殺人,其舉刀或掏刀的行為便是著手。當然,行為人實施的犯罪實行行為必須已實際指向犯罪對象,必須表現(xiàn)行為人的行為意圖,同時要給犯罪的直接客體造成了直接的現(xiàn)實威脅;二是犯罪未得逞,即還未完成某一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全部構成要件;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 二、犯罪預備的概念 犯罪預備是指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其特征表現(xiàn)為:一是行為人必須有實施某種犯罪的直接故意,其目的是為了給實施犯罪創(chuàng)造條件;二是行為人已經(jīng)開始實施了某種犯罪的預備行為,如為殺人而買刀、制造炸彈等;三是行為人尚未著手實施犯罪實行行為,這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既遂形態(tài)的主要標志;四是行為人尚未實施犯罪實行行為,是由于行為人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根據(jù)犯罪預備行為的實施方式,犯罪預備可以分為準備工具的預備和制造條件的預備。 三、如何區(qū)分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是有犯罪動機,是犯罪前基本條件,包括準備工具,順序計劃等但沒有實施犯罪。犯罪未遂是已經(jīng)發(fā)生動作的過程 ,但沒有達到犯罪的目標或部分目標。區(qū)別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主要有以下兩點: 1、概念不同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而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處罰不同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預備是著手實施前的階段,而犯罪未遂則是已經(jīng)著手實施,但是因為其他外界原因沒得逞,比如想盜竊因為有人巡邏沒偷成,比如想搶劫因為遭到反抗沒搶到錢,但是行為實施時已經(jīng)構成犯罪,只是沒有得到財物而已。但如果為盜竊去購買鉗子等作案工具,為搶劫去購買槍支、刀具或踩點等顯然是在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屬于犯罪預備。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guī)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犯罪預備具有四個特征:1、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3、事實上未能著手實施犯罪;4、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23條第1款規(guī)定:“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備三個特征:1、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我國刑法理論通說認為,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主要界限在于:行為人是否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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