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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打開一個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的檔案,會發(fā)現有好幾種日期,比如優(yōu)先權日期、申請日期、國際注冊日期等,這些日期都代表什么呢?現逐一介紹如下:
◎申請日期
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檔案中的申請日期其實是一個沒有意義的日期,它是商標局收到從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轉來的國際注冊商標申請件的日期,也就是商標局打印條形碼的日期。對于國內申請來說,它是商標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商標申請的日期,但是對于國際注冊商標來說,國際注冊日期才是商標真正的申請日期,商標局收到申請的日期沒有實際意義。
◎國際注冊日期
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下稱《馬德里協(xié)定》)及《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有關議定書》(下稱《馬德里議定書》)的規(guī)定,注冊日期為在原屬國申請國際注冊的日期,條件是國際局于此日起兩個月期限內收到該申請;未在此期限內收到的申請,國際局則以其收到申請的日期登記該申請。國際注冊日期就是國際注冊商標申請在國際局的登記日期,如果國際注冊商標在被指定締約方獲得注冊,國際注冊日期通常為申請人商標權利的起算日期,對申請人至關重要。
◎后期指定日期
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及該協(xié)定有關議定書的共同實施細則》第24條第6款(a)項之規(guī)定,后期指定由注冊人直接向國際局提交的,日期為國際局收到的日期。后期指定由主管局向國際局提交的,如果符合有關要求,日期為主管局收到的日期,條件是國際局在該日期起兩個月內收到后期指定申請。如果國際局在兩個月的時限屆滿后收到申請,后期指定日期為國際局實際收到的日期。
從性質上來看,后期指定日期和國際注冊日期同為國際注冊商標在國際局登記的日期,可以看作國際注冊商標的申請日期和商標權利起算日期。
◎優(yōu)先權日期
《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第四條規(guī)定:“已經在本聯(lián)盟的一個國家正式提出專利、實用新型注冊、外觀設計注冊或商標注冊申請的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為了在其他國家提出申請,在以下規(guī)定的期間內應享有優(yōu)先權……上述優(yōu)先權的期間,對于專利和實用新型應為十二個月,對于外觀設計和商標應為六個月。”根據《馬德里協(xié)定》和《馬德里議定書》的相關規(guī)定,巴黎公約、世界貿易組織或馬德里體系成員國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某一成員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后的6個月內,如果就同一商標再向其他成員國提出注冊申請,可以要求優(yōu)先權,在后商標的申請日期可以按第一次提出的申請日期對待。我國《商標法》第二十五條也有此規(guī)定:“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yōu)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yōu)先權?!?/span>
◎通知日期
國際注冊商標檔案中的通知日期是國際局將國際注冊領土延伸申請通知各主管局的日期,它對商標申請人的權利沒有任何實質影響,是各主管局駁回期限的起算日期。根據《馬德里協(xié)定》和《馬德里議定書》的規(guī)定,各主管局的審查期限在這個日期的12個月或18個月后到期,對于超過審查期限的國際注冊商標申請,主管局喪失對其行使依職權駁回的權力。
◎如何比對國際注冊和國內注冊商標的日期?
在審查工作中,審查員經常要比對國際注冊商標和國內注冊商標的申請日期,對于國內注冊商標來說,權利起算日期一般由申請日期或優(yōu)先權日期決定,但是要確定國際注冊商標的權利起算日期就比較復雜。通常是按照如下順序進行的:如果是國際注冊申請,先看優(yōu)先權日期,沒有優(yōu)先權,就看國際注冊日期;如果是后期指定申請,也是先看優(yōu)先權日期,在絕大部分的后期指定申請中,優(yōu)先權都已過期,如果沒有優(yōu)先權,就看后期指定日期,在后期指定申請中不需要看國際注冊日期。
舉例來說,某國內商標的申請日期是2016年11月13日。某國際注冊商標的申請日期是2017年5月29日,優(yōu)先權日期是2015年7月13日,國際注冊日期是2015年10月20日,后期指定日期是2017年1月28日,通知日期是2017年3月25日。那么在此種情況下,國內注冊申請商標和國際注冊申請商標哪個申請日期更早?
首先排除國際注冊申請商標的申請日期和通知日期,這兩個日期對于商標權的起算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由于該商標有后期指定日期,則不需考慮國際注冊日期。通過比較,我們發(fā)現優(yōu)先權日期與后期指定日期之間已經超出6個月,所以優(yōu)先權已失效,也不需考慮,只有后期指定日期是唯一可以確定國際注冊商標權利起算的日期:2017年1月28日,它晚于國內商標的申請日期(2016年11月13日),國內商標勝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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