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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服務】關于商標申請為什么不推薦組合注冊

2016-05-14

為什么不建議商標“組合申請”

1風險增加 成功率降低

組合申請風險更大,分開則反之。當組合申請時,商標局還是會對其分別審查,圖形審查一次,文字再審查一次,主要審查申請的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且是否存在與之近似的商標。只要圖形或文字有一個沒有通過審查,則商標整體將會被駁回。但如果分別申請文字商標和圖形商標的話,文字部分被駁回了,圖形商標依然可以注冊成功;圖形部分被駁回了,文字商標依然可以注冊成功。

2使用拘束 不靈活方便

組合申請使用不方便、不靈活,分開則反之。分開申請的商標各要素既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隨意進行組合的花樣變換,對于產品包裝、店鋪裝飾、產品上使用或宣傳推廣都非常靈活、方便。組合申請一旦核準注冊,則只能按照注冊時商標的組合方式使用,不可以改變組合方式,不可以拆開單獨使用,在分開使用的標識上,也不可以標注注冊商標的標記。

3降低審查效率

一般說來,商標組合申請的審查速度要比各要素單獨申請相對較慢。這是因為,按照商標局的審查規(guī)則,組合商標的每一部分都要分開進行逐一審查,不可避免的加大審核的操作過程,從而使單個商標的審查工作量導致審查效率降低。而單獨申請則彼此互不影響,在審查的效率上較高些。

4綜合效益不如“分開申請”

部分客戶認為,商標各要素組合申請為一個商標,只要花費一份商標的費用,如果分開申請就要花幾倍的費用。雖然短時間內看,組合申請費用少成本低,單獨申請費用多,但從長遠考慮單獨要素單獨注冊的效益要相對高很多。雖然表面成本增加了,但在商標實際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無形效益和由此帶來的經濟價值要遠遠大于分開注冊的這筆費用,所以商標注冊一定要將目光放長遠。

5保護力度減弱

單獨注冊的商標在使用時可以分開使用也可以組合使用,在提高注冊成功的幾率的基礎上,還能有效增強商標的防御能力。在組合商標中,侵權人僅僅使用組合商標中部分,法院不一定會認定侵權人使用的商標與組合商標是近似商標。分別注冊后的商標都獨立而具有顯著性,一旦遇到侵權行為,便于維權。侵權人如果還是使用組合商標中部分的話,法院則極大可能認定侵權人使用的商標與分開注冊的商標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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