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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撤銷3年不使用的理論依據(jù)是什么?

2016-05-14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四))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的。此條法律規(guī)定對應(yīng)于實踐中的案件類型全稱為“撤銷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申請”,簡稱為“撤銷三年不使用”,俗稱為“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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