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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服務】商標權轉讓要注意哪些事項?

2016-02-07
一、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二、轉讓申請?zhí)峤灰粋€月后,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fā)給受讓人《受理通知書》,同時按照轉讓商標在商標局記錄的注冊人地址給注冊人抄送一份《受理通知書》。 三、如果轉讓申請有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四、轉讓申請核準后,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fā)給受讓人轉讓證明,并將該商標的轉讓事宜刊登公告。證明上的落款日期為公告之日,受讓人自該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五、轉讓申請因其他原因不能核準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 六、轉讓申請書中的受讓人為多個人共有的,商標局的有關通知或證明僅發(fā)給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證明的,應申請補發(fā)。 七、如果是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轉讓申請的,商標局不會直接與申請人發(fā)生任何書件往來,所有書件都寄發(fā)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八、申請書的類別應按照《商標注冊證》核定的國際分類類別填寫。 九、自然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注意事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以自然人名義辦理商標注冊、轉讓等申請事宜,除按照有關規(guī)定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商標圖樣等材料外,還應注意以下事項:  1、個體工商戶可以以其《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的字號作為申請人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也可以以執(zhí)照上登記的負責人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以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1)負責人的身份證; (2)營業(yè)執(zhí)照。 2、個人合伙可以以其《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的字號或有關主管機關登記文件登記的字號作為申請人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也可以以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共同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以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共同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1)合伙人的身份證; (2)營業(yè)執(zhí)照; (3)合伙協(xié)議。 3、農村承包經營戶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簽約人的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1)簽約人身份證; (2)承包合同。 4、其他依法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fā)的登記文件中登載的經營者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1)經營者的身份證; (2)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fā)的登記文件。 5、自然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商品和服務范圍,應以其在營業(yè)執(zhí)照或有關登記文件核準的經營范圍為限,或者以其自營的農副產品為限。 6、對于不符合《商標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商標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 7、辦理轉讓商標申請,受讓人為自然人的,應參照上述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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