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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服務】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有哪些?

2018-03-07
實用新型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與相比,實用新型專利的創(chuàng)造性較低,授權時未經實質審查,專利穩(wěn)定性較差,所以數(shù)量龐大的實用新型專利對市場經營自由所帶來的限制尤為突出。在司法審判中,合理界定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保護范圍,在鼓勵技術創(chuàng)新的前提下防止技術壟斷和惡性競爭,應屬于當前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不能忽視的一個因素,對于實現(xiàn)宗旨有著積極意義。   一、界定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意義   (一)界定權利保護范圍是專利制度的本質要求。   專利制度源于封建特許制,其理論主要有三個方面內容:一是發(fā)明人通過勞動創(chuàng)造出技術成果,應當予以相應的獎勵以提高創(chuàng)新積極性;二是通過法律預先設定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對符合條件的技術方案授予專利權,使發(fā)明人享有獨占利益,防止不正當競爭;三是專利權人以其將技術發(fā)明內容向社會公開為代價,獲得一段時間內對專利技術的獨占權,專利審查機構代表公眾對發(fā)明人提出的權利要求進行審查并予以授權。筆者認為,發(fā)明人之所以獲得專利獨占權,除了源于獎勵其技術創(chuàng)新行為外,同樣也是社會整體利益考慮下的產物。因此,專利制度更多被當做一種公共政策的工具,其將特權授予個人或者單位完全是為了產生更大的公共利益。[1]界定權利保護范圍體現(xiàn)的正是發(fā)明人對專利獨占利益的意志要求和基于公共利益對發(fā)明人意志進行約束兩個層面的價值權衡。合理界定權利保護范圍既有助于激勵技術創(chuàng)新,更利于促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和防止公共利益因濫用專利權利的行為而受到侵害。   (二)合理界定權利保護范圍是專利制度發(fā)展的歷史選擇。   專利制度早期,封建君主濫發(fā)專利權的行為引起了社會公眾的嚴重不滿,催生了1474年的《威尼斯專利法》和1623年的《英國壟斷法》。[2]而伴隨工業(yè)產業(yè)進步,出現(xiàn)了越來越多的改進技術,人們便開始對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是否過寬加以關注。在18世紀國際自由貿易理論影響下,人們認為專利權利保護破壞了自由競爭并且影響了技術改進和社會化大生產,更以反壟斷名義對專利制度進行攻擊。十九世紀后,專利制度的重心逐漸由激勵發(fā)明人轉向了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從而對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產生了根本性的影響。雖然保護專利獨占利益,激勵技術創(chuàng)新在當今社會特別是中國社會仍然非常重要,但防止因為專利獨占造成對公眾利益的侵蝕以及避免專利權利濫用造成對市場競爭秩序的破壞也同樣應成為現(xiàn)代專利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   (三)合理界定權利保護范圍是國家利益的需要。   專利是一種技術壟斷。對于發(fā)達國家而言,專利制度可以充分發(fā)揮技術創(chuàng)新優(yōu)勢,鞏固市場壟斷地位;對發(fā)展中國家而言,則意味著要付出更多代價來換取經濟發(fā)展的空間。從國家政策考慮,如果一個國家的科學技術發(fā)達,那么其專利政策就會更多地偏向對專利權人的保護;而對于技術相對落后的國家,則希望利用后發(fā)優(yōu)勢促進本國經濟發(fā)展,對專利權利保護就會采取嚴格的限制。在我國,雖然數(shù)量很大,但還是一個主要依靠技術引進和技術改進推動經濟發(fā)展的國家,擁有專利的企業(yè)只占全國企業(yè)總數(shù)的1%左右。而在當前的國際競爭中,跨國集團的競爭策略已經從過去的價格和質量競爭轉變?yōu)橹R產權競爭,通過技術壟斷壓縮發(fā)展中國家企業(yè)的國際空間??梢?,合理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更加符合我國國情。反觀西方發(fā)達國家在專利保護方面同樣采取雙重標準,即在國內強調技術推廣應用和利益共享,在國際社會則要求加強專利保護。這一點對于我國專利權利保護應當有所啟發(fā)。筆者認為,應當加強對創(chuàng)造性較高的發(fā)明專利的保護,激勵關鍵技術的自主創(chuàng)新和對國外先進技術的引進,對于創(chuàng)造性較低且數(shù)量龐大的實用新型專利則應嚴格界定權利保護范圍,避免經濟發(fā)展和市場競爭受到不當束縛。   二、界定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影響因素   專利制度的設定一方面是讓公眾知道如何實施專利技術,使專利技術得以推廣應用;另一方面則是讓社會公眾能夠清晰地知道專利權利范圍,知曉哪些是發(fā)明人的發(fā)明,哪些屬于公有領域。所以,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既不能剝奪公眾使用公開技術的自由,又必須使公眾能夠以足夠確定的程度知道專利保護的內容。[3]由于專利權保護的客體是專利技術方案而非專利產品,其性質是一種信息,不能從外部形態(tài)進行觀察,所以專利制度要求發(fā)明人必須通過專利權利要求書的形式向社會公開其技術方案和專利權利保護的邊界。因此,界定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范圍也應以專利權利要求為依據(jù),主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一是專利權利要求的作用;二是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模式;三是專利權利效力審查機制。   (一)專利權利要求的作用。   專利權利要求表達了發(fā)明人就專利技術方案要求予以確認和救濟的主觀愿望,而當該權利要求經過審查批準后就成為決定專利權利范圍的依據(jù)。專利權利要求對于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有三方面作用:一是專利權利要求界定了需要保護的發(fā)明內容,對于權利要求中沒有提及的發(fā)明部分,視為發(fā)明人不要求保護而貢獻給社會公眾使用;二是專利權利要求通過技術特征來表明要求保護的范圍,權利要求中的每個技術特征都對權利保護產生限定作用;三是通過專利權利要求,社會公眾可以事先得知哪些技術受到了專利權保護,并將那些表述不清、界限不明的部分排除在專利權利保護范圍之外,確保公眾信賴利益和交易安全。   (二)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模式。   對專利權利要求進行解釋可以明確發(fā)明技術方案以及發(fā)明人意圖保護的權利邊界,有助于合理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當前,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理論主要有兩種:一是中心限定制,即專利權利要求的作用主要體現(xiàn)在定義發(fā)明人在現(xiàn)有技術的基礎上做了什么貢獻。在該種模式下,審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法院在判斷專利侵權指控是否成立時可以通過專利說明書和附圖的內容來理解發(fā)明的構思,并能夠較為自由地對專利權利要求做出擴大解釋,使之涵蓋從文字上看不同于專利權利要求內容的實施行為;二是周邊限定制,即專利權利保護范圍完全由權利要求的文字內容來確定。在這種模式下,權利要求書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一旦權利要求書的文字經專利局審查確定,其保護范圍也就固定下來,審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法院在解釋專利權利要求時必須嚴格遵循權利要求書的文字內容。 (三)專利權利效力審查機制。   專利在授權公告以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都可以提起異議程序,要求宣告專利權利無效。專利權利效力審查目前也有兩種模式,即由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糾紛的同時審查專利是否有效的美國模式,以及由專門法院或者專門機關來處理專利是否有效的德國模式。在美國模式下,法院有更大的決定權,對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起主導作用;而在德國模式下,審理侵權訴訟的法院不能決定專利權利效力,所以專利權利要求書對于界定專利權利范圍的作用就更為突出。不過,由于美國法院采納周邊限定制的解釋理論,有效限制了法院在侵權訴訟中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時的裁判權力,而德國法院接受中心限定制的解釋理論,擴大了法院對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決定權。所以,兩種專利效力審查模式配合各自的專利權利解釋理論所實現(xiàn)的專利保護水平實質基本相當。   (四)我國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模式選擇。   在中國,對專利權利效力的審查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審理專利侵權訴訟的法院不能決定專利權利效力問題;而在權利解釋方面,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在此制度下,專利權利要求成為決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主要因素,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訴訟時必須將經過專利局審批的專利權利要求的有效性作為判斷侵權是否成立的前提和基礎,不得否定專利權利的有效性,并且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應受到專利權利要求內容的嚴格限制,法院不能脫離專利權利要求的內容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專利權利保護范圍。對于未經實質審查的實用新型專利而言,專利授權范圍基本等同于發(fā)明人的原始要求,也就是說專利權利要求缺乏出于維護公眾利益而進行的必要限制。如果在司法環(huán)節(jié)不對專利權利保護范圍作出合理界定,勢必導致對專利權人的保護力度過大,而忽視了社會公共利益,從而背離專利制度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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