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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客觀要件表現(xiàn)為未經權利人同意,侵犯他人專有權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其特征表現(xiàn)為:
1、無權源
首先,行為人之行為無權源,即其行為未經權利人同意或授權。根據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專利和注冊商標可以通過合法的行使轉讓,權利人還可以同意第三人使用和享受該權利。因此,專利權人和注冊商標權人同意他人使用和享受該權利時,即使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不成立犯罪。只有未經權利人同意,違背了權利人意愿的行為,才可能是犯罪。當然上述行為往往有例外限制,如存在著作權的限制或強制授權等,即使行為人之行為未獲得權利人的同意也應視為有正當權源。
2、專有權利
其次,行為主要侵犯了他人的專有權利,在某些場合下則可能表現(xiàn)為對行政法規(guī)范的侵犯和違反。犯罪行為基本表現(xiàn)形式上,只能是作為,即行為人采取了積極的動作而違反刑法的規(guī)定。侵犯知識產權罪只能由作為構成,不作為不可能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罪。
最后,侵犯知識產權罪不屬于行為犯,而是結果犯。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從其危害結果和犯罪情節(jié)中表現(xiàn)出來。所以行為必須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特別嚴重情節(jié)。侵權行為未造成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jié)嚴重,就不構成犯罪。如“個人侵犯著作權犯罪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3、主觀過失
行為人主觀過失不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罪。
犯知識產權罪的行為表現(xiàn)方式因權利客體以及具體專門法律的規(guī)定不同而有所差異,但從宏觀分析,其仍具有共性,即其行為方式主要包括:
(1)、假冒行為
所謂假冒行為,是指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許可,第三人在其制品上標注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的專利標記、商標、名稱等。在我國刑法中主要是指假冒注冊商標(現(xiàn)行刑法第213條)、假冒專利(現(xiàn)行刑法第216條)、假冒他人署名(現(xiàn)行刑法第219條)。
(2)、非法出售
一種是指銷售“冒牌貨”的行為,即銷售未經許可而載有與受保護的商標、專利或實質相同的標志的任何相同物品。我國現(xiàn)行刑法第214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即屬此類行為。另外一種是侵犯著作權的發(fā)行、出版、出售行為。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發(fā)行其文字作品、電影、電視、錄象、計算機軟件以及其他鄰接權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非法制作
第一類是偽造、擅自制造行為。其表現(xiàn)為兩種方式:一是未經授權而制作;二是超越授權范圍而制作。如現(xiàn)行刑法中的第215條非法制造注冊商標罪等。第二類行為是非法復制行為,及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等方式,重制他人作品。如我國現(xiàn)行刑法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等。
(4)、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商業(yè)秘密的行為。
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犯罪對象的認定則較為復雜。其內容最終必須以知識產權法律的規(guī)定為基礎,并隨之變更而變更。所以各國此類犯罪的對象構成有所差異。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基本上是采納了狹義的知識產權的標準,但同時又增加了包括商業(yè)秘密在內的部分廣義內容。但范圍仍十分有限。世界上多數國家的對象構成較為豐富,其中某些規(guī)定值得我國立法借鑒:
①、 商標相鄰標志
商標相鄰標志是指除商標以外的用來標志企業(yè)產品或服務的所有文字和圖形,其主要包括商品裝模、商號及原產地名稱等。相當一些國家和地區(qū)的刑法中對商標相鄰標志的侵權行為均有明確的規(guī)定。例如,臺灣刑法典很早就規(guī)定了妨害商標商號罪;下及偽造商標、商號罪、虛偽標記商品罪等4種犯罪。中國除對極少數酒類實行全包裝保護之外;其它的相鄰標志沒有專門的法律保護,只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guī)定了侵犯商標相鄰標志如名稱、裝演等行為的民事責任,顯然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現(xiàn)實,建議在進行刑事立法時,有關商標權侵權的犯罪一節(jié)應該相應地反映這一現(xiàn)實需要,使刑法內容進一步規(guī)范化。
②、 鄰接權
我國對侵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犯罪化的立法與現(xiàn)有的相關民事法律立法并未銜接,因而,不能適應打擊該類犯罪行為的需要,而國外卻有相關立法,國外的相關立法值得我們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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