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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標駁回復審程序中如何正確行使權利?
申請注冊的商標經(jīng)商標局審查后,認為符合《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認為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的,予以駁回。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
商標局對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是一種行政行為,其行為準確與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審查人員的責任心和業(yè)務水平。由于商標審查主觀性較強,審查標準的把握是很難統(tǒng)一的。因此,申請人收到商標局的駁回通知后不要輕易放棄,而應認真研究駁回的理由。如果認為理由不成立,應及時申請復審。
2.異議程序中如何正確行使權利?
對經(jīng)初步審定的商標,商標局在《商標公告》上予以公布,這次公告稱為“初步審定公告”,也是作為對商標申請人的通知。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不等于核準注冊,也就是說該商標申請人尚未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只有在公告期限內(nèi)無人提出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經(jīng)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該商標才被核準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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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冊商標的撤銷中如何正確行使權利?
商標的注冊是指商標經(jīng)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依照法定程序核準注冊,即在商標局設置的《商標注冊簿》上予以登記并發(fā)給商標注冊人《商標注冊證》;商標經(jīng)初步審定公告之后,在異議期內(nèi)無人提出異議,或經(jīng)裁定異議不成立,該商標即予以核準注冊。商標一旦獲準注冊,注冊人即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任何人未經(jīng)注冊人同意,不得在同一種或者類似的商品(服務)上使用該商標或者與該商標近似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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