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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申請撤銷三年不使用商標存在著哪些法律依據(jù)?

2016-12-02

商標申請的數(shù)量逐年增加,向商標局提出撤銷三年不使用商標的申請數(shù)量也在隨之上升。然而在審查與辦理此類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中的有關條文,有待進一步補充和完善。

《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guī)定: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標,"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撤銷其注冊商標。"《商標法實施細則》中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

被提商標注冊人三年中確實沒有使用其商標。但也有一些申請方是另有原因的

1.提出撤銷三年未使用商標的申請方,想擁有一商標的專用權,但別人已注冊使用,申請方先向對方提出轉讓該注冊商標,協(xié)議不成又不肯放棄該注冊商標的名稱,于是想出此招撤銷商標注冊人的專用商標,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

2.當自己的注冊商標申請被駁回時,申請人還對該注冊商標提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曾有幾個企業(yè)把商標局發(fā)的商標駁回通知單,作為提出申請撤銷三年不使用商標的理由。這種申請理由,顯然對商標注冊人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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