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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商標與中文商標的近似性判定問題

2016-05-14

案件要點:

外文商標和中文商標的近似判定,需根據(jù)外文與中文在含義上的對應程度以及商標整體構成、呼叫或者外觀方面的近似程度,并結合國內普通消費者對英文的一般識別習慣及認知水平進行綜合判斷。

具體案情: 

2012年3月12日,印度馬斯科特閥門公司在第6類“金屬閥門(非機器零件),金屬排水阱(閥),金屬水管閥,壓縮氣體鋼瓶和液壓氣減壓閥”商品上申請注冊了第10601376號“MASCOT及圖(指定顏色)”商標(簡稱“申請商標”)。商標局以該商標“與永康市金鼎圣泰工貿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7692042號‘福神’商標(簡稱‘引證商標1’)近似;與沈益華330419197910261251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6666143號‘福神’商標(簡稱‘引證商標2’)近似”為由,駁回了其在第6類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申請。馬斯科特閥門公司向商評委提起駁回復審申請,商評委經(jīng)審理決定,第10601376號“MASCOT及圖(指定顏色)”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律師簡評:

本案申請商標顯著部分為英文“MASCOT”,其中文含義為“吉祥物;福神”,本案的焦點就在于商標局以中文商標“福神”駁回了英文“MASCOT”。

對于外文商標與中文商標的近似判定問題,《商標審查標準》在“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部分有如下規(guī)定:“商標中不同語種文字的主要含義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但整體構成、呼叫或者外觀區(qū)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的除外。”可以看出,在對外文商標和中文商標進行近似判定時,需根據(jù)外文與中文在含義上的對應程度以及商標整體構成、呼叫或者外觀方面的近似程度來判斷。同時,考慮到國內消費者以中文為母語的實際情況,還應當結合國內普通消費者對英文的一般識別習慣及認知水平進行綜合判斷。

具體到本案中,英文單詞“MASCOT”最為常見和最主要的含義為“吉祥物”,其不常見、比較生僻和次要的含義為“福神”。對國內普通消費者來說,申請商標或無含義,或被理解為“吉祥物”,與引證商標1、2“福神”的對應關系較弱。同時,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2在構成要素、整體外觀和呼叫方式等方面區(qū)別明顯,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據(jù)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應當被判定為近似商標,二者理應能在類似商品上共存。

從該案可以看出,外文商標的含義不能簡單、機械的參考外文詞典或者翻譯軟件,而應當結合普通消費者對英文的一般識別習慣及認知水平,探究其被國內消費者所理解并通常采納的含義。并且,雖然目前國內消費者外語水平逐步在提升,但大多數(shù)情況下,消費者已經(jīng)形成固定的認知習慣,其遇到使用頻率不高或者較為生僻的英文時,往往會對商標整體表現(xiàn)形式施以更多的注意力,而不會注意英文的具體含義。在這種情況下,商標構成、呼叫或者外觀方面的特點將會成為消費者的識記重點所在。正因為如此,本案綜合考慮了外文與中文在含義上的對應程度,商標整體構成、呼叫或者外觀方面的近似程度,國內普通消費者對英文的一般識別習慣及認知水平,最終認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2不構成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

引證商標1

引證商標2

圖片1.png 

圖片2.png 

圖片3.png 

 

本案由超凡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本案評由超凡律師趙栗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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