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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文組合商標英文部分近似的,是否應認定構成近似商標

2016-05-14

本案要旨:

中英文組合商標英文部分近似的,在判斷是否構成近似商標時,既要對商標進行整體比對,又要對商標主要部分進行比對,因此不能將商標割裂成多個部分進行單獨比對。如果兩商標的整體和主要識別部分均具有較大差異,且讀音呼叫、含義上亦存在明顯區(qū)別時,可認定兩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

 案情回放:

 申請人吉爾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為“申請人”)在第17類商品上申請注冊的第8133947號“SYSTEM’O”商標(以下簡稱“申請商標”)被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以“該商標與佛山市艾美裝飾五金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6170952號‘戈諾尼GAINER SYSTEM’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近似”為由,駁回了申請商標在第17類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申請。申請人不服上述駁回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駁回復審申請,請求認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對申請商標準予初步審定并公告。其復審主要理由:1、雙方商標在構成元素、整體外觀和視覺效果上差別明顯。2、雙方商標的主要部分差別顯著。3、消費者對雙方商標的發(fā)音、呼叫和識記完全不同。4、兩商標的含義完全不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后最終作出決定,認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目前申請商標已經(jīng)初步審定公告。

 律師簡評:

 本案申請商標之所以被駁回,就是因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SYSTEM”英文部分近似(見下圖)。因此本案的焦點在于,組合商標部分構成要素近似的,是否應認定構成近似商標。對此,結合《商標審查標準》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相關規(guī)定,筆者認為,應該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分析判斷:

首先,應對商標進行整體比對,從兩商標的構成元素、整體外觀和視覺效果來進行判斷。本案中引證商標由英文“GAINER”、“SYSTEM”和中文“戈諾尼”構成,為中文和英文的組合商標。其中,“GAINER”和“戈諾尼”都不是普通字體,均經(jīng)過藝術設計,呈現(xiàn)出很強的藝術性??梢?,引證商標設計注重文字的圖形化,商標整體具有較強的藝術感。而申請商標則為純文字商標,由“SYSTEM’”和字母“O”構成,均為普通字體的大寫字母,文字沒有經(jīng)過特殊處理,字母整體排列規(guī)范且工整,亦沒有任何其他文字,也無任何圖形元素或藝術設計。因此,兩商標在構成元素、整體外觀和視覺效果上,差別巨大,區(qū)別明顯。

其次,應對商標進行要部比對,從相同或近似部分在商標中所在位置、所占比例、顯著性的大小、強弱等方面,來判斷相同或近似部分是否為商標主要識別部分。本案引證商標中,“GAINER”和“戈諾尼”在字體設計上筆劃較粗,且字體最大,由“戈”伸長的一筆將兩詞連接起來形成整體,在整個商標中處于最顯著的位置,占整個商標5/6以上面積,又經(jīng)藝術化處理,字體渾厚有力,形象生動,給消費者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具有很強的視覺沖擊力。并且,“GAINER”的含義為“獲得者”,“戈諾尼”為無含義的詞組,兩者組合具有很強的顯著性。相比之下,“GAINER”和“戈諾尼”右下角的“SYSTEM”部分,文字明顯小得多,且字形單薄,顯得纖細和微弱,無藝術設計,沒有視覺沖擊力,所占空間微乎其微。因此,毫無疑問,“GAINER”和“戈諾尼”為引證商標中的最主要、最顯著的部分既起主要識別作用的部分。而申請商標僅由純文字構成,其主要部分亦即商標“SYSTEM’O”本身。因此,兩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差別巨大、完全不同。

再次,綜合考慮兩商標在讀音呼叫、含義上的差異??紤]到中國消費者的認知習慣,其識別中英文組合商標更傾向于以中文部分來記憶和呼叫。因此,對于引證商標中國消費者將以“戈諾尼”對其進行呼叫和識記,即[ge-nuo-ni]。而對于申請商標,其發(fā)音和呼叫均是['s?st?m ?u]??梢?,消費者對兩商標的發(fā)音、呼叫和識記完全不同?!癎AINER”的含義為“獲得者、得利者、勝利者”,“戈諾尼”為無含義的臆造詞組,而“SYSTEM”含義為“系統(tǒng)、裝置”等。申請商標“SYSTEM’O”整體無含義??梢姡瑑缮虡说暮x也不同。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中英文組合商標英文部分近似的,在判斷是否構成近似商標時,首先應對商標進行整體比對,其次應將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進行比對,同時結合商標的讀音呼叫、含義等進行綜合考慮判斷。如果兩商標整體區(qū)別明顯,主要識別部分不相同,且讀音呼叫、含義上亦存在明顯差異,即使部分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的,也應認定兩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

引證商標

圖片1.png 

圖片2.png 

第8133947號

第6170952號


  本案由超凡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本案評由超凡律師張起撰寫,莊曉苑編輯。轉載請標明來源于超凡知識產(chǎn)權公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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