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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顏色商標注冊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2017-05-19

1、問題的提起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與進步,商標的類型也呈現(xiàn)多樣化。傳統(tǒng)商標一般只是由文字或圖形組成,而現(xiàn)在,不只顏色可以注冊為商標,甚至位置、聲音等都可以成為注冊商標的客體。商標的多樣化為商標的確權和維權都帶來了新的挑戰(zhàn)。面臨這些伴隨新類型商標的產(chǎn)生而產(chǎn)生的問題,各國都在加快腳步完善各自的法律制度,以追趕時代的變遷。

當下,中國人面臨著嚴重的環(huán)境問題,于是,人們開始提倡綠色出行,有了共享單車的概念。市面上相繼出現(xiàn)了摩拜、ofo、blue gogo、酷奇等各種品牌、各種顏色的單車。有些單車品牌,也許人們根本無法記得住,但卻因為可以清晰地分辨它們的顏色,親切地稱呼它們?yōu)椤靶↑S”“小藍”等。隨著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使用共享單車,車身的顏色便賦予了該品牌區(qū)別于其他品牌的識別能力,逐漸有了第二含義。那么,是否可以將單車的顏色注冊成商標呢?

我國商標法第八條規(guī)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币簿褪钦f,我國是允許顏色組合商標申請商標注冊的。顯然,這里的顏色組合并不包括單一顏色。例如目前市場覆蓋率極高的“小黃單車”由于車身顏色單一,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是不符合商標注冊要求的。然而,是不是單一顏色的商標就無法申請商標注冊了呢?為什么我國不允許單一顏色商標申請商標注冊呢?帶著這兩個問題來看看同是成文法的國家--日本,有關顏色商標的注冊制度。

2、日本的顏色商標注冊制度

日本現(xiàn)行商標法第2條規(guī)定,商標是由根據(jù)人的知覺能夠認識的文字、圖形、符號,立體形狀、顏色及它們的組合,聲音組成??梢?,日本的商標既包括顏色組合商標又包括顏色商標。顏色商標是指單一顏色的商標,既不是幾種顏色組合在一起的商標,也不是顏色與文字、圖形等組合在一起的商標。在日本申請注冊顏色或顏色組合商標(以下,統(tǒng)稱“顏色商標”)時,不僅要記載商標的顏色,還要對照RGB色譜寫明顏色所對應的編號,如果是顏色組合商標的話,還要詳細描述各種顏色所占比例、位置等。

今年3月1日,日本終于對兩件顏色組合商標給予了注冊。它們分別為711便利店招牌的顏色及日本蜻蜓鉛筆公司“MONO”橡皮的顏色組合商標。日本于2015年4月1日開始接受顏色商標注冊,首日注冊量已達192件之多 ,經(jīng)過了長達近兩年的審查,才終于有兩件顏色商標成功獲得了注冊。

日本已獲注冊的顏色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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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顏色商標與顯著性的關系

從上述日本已經(jīng)獲得注冊的顏色商標可以看出,顏色商標與傳統(tǒng)商標相比較,要求具有更強的顯著性。商標的顯著性分為固有顯著性和獲得顯著性。對于顏色商標來說,難以被歸類于具有固有顯著性的臆造商標、任意商標和暗示商標,大多數(shù)情況下,是在敘述性意義上使用顏色 。因此,顏色商標如果想要獲得注冊或者保護,需要通過長期的持續(xù)使用,產(chǎn)生第二含義以獲得其顯著性。

理論上顏色商標與傳統(tǒng)商標一樣,作為注冊條件也同樣要求該顏色商標區(qū)別于其他商標,不能與他人的商標近似。由于單一顏色的商標難以有識別性,所以,如果想要注冊單一顏色商標則需要提交有關商標使用情況的證據(jù),且因持續(xù)使用而使該商標產(chǎn)生了有別于其他商品服務的識別性,才有獲得商標注冊的可能。但是,通過日本兩年來在眾多商標中只給了兩件顏色組合商標注冊的結果來看,對于顏色商標的注冊,日本采取的態(tài)度仍是極為謹慎的。因為,考慮到自古以來顏色就有可以自由使用的,而且并不是無窮盡的,單一顏色更是沒有什么創(chuàng)造性,如果允許在商品或服務上占有某顏色, 總有一天能使用的顏色會耗盡,可以使用的顏色越來越少, 甚至會沒有,這種情形被稱之為顏色耗盡或顏色匱乏?;陬伾谋M理論對單一顏色的注冊,態(tài)度上會有所保留。所以,不難看出,日本正是出于這種顏色耗盡的擔心,審查顏色商標時是極為嚴格的。

5、對我國的啟示

與日本相比較,我國商標審查機關對顏色商標的注冊就沒有那么苛刻了。雖然我國商標法只規(guī)定了顏色組合商標為可注冊商標的客體,而事實上,早在2003年7月,我國商標局就曾受理過英國吉百利公司提出的單一顏色商標申請,并準予初步審定并公告 。理由是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證明該商標已經(jīng)獲得了顯著性。

有此可見,我國的部分商標實務是走在法律規(guī)定的前面的。對于采用成文法的我國,唯有司法走在實務之前,才能彰顯法律的權威性。然而,在這方面,我國是不及我們的鄰居的,日本的做法是值得我國去借鑒的。

綜上,筆者認為,應對我國商標法第八條可注冊為商標的客體規(guī)定作出適當修改,將“顏色組合”修改為“顏色”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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