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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244號)規(guī)定,某溫泉公司原全體股東,通過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以轉讓公司全部資產(chǎn)方式將股權轉讓給新股東,協(xié)議約定時間以前的債權債務由原股東負責,協(xié)議約定時間以后的債權債務由新股東負責。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原股東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chǎn)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承擔債務
例1:A公司為一人公司,投資人李某出資1000萬元。2015年8月,李某將其全部股權轉讓給王某,轉讓總價3000萬元。但協(xié)議同時約定,李某須承擔A公司的一項債務800萬元(應付甲公司)。股權轉讓時李某持有股權的計稅成本仍為1000萬元,假設不考慮股權轉讓過程中的相關稅費。
對于李某的股權轉讓所得,筆者認為應當按個人的實際所得征稅,李某償還公司負債后的實際所得應為1200萬元(2000-800),應繳個人所得稅240萬元(1200×20%)。李某代為承擔A公司的債務會導致A公司凈資產(chǎn)增加,可視為對A公司的追加投資,賬務處理如下:(單位:萬元,下同)
借:應付賬款——甲公司800
貸:實收資本——李某800
李某持有A公司股權的計稅成本應為初始投資成本與追加投資成本之和1800萬元(1000+800),其股權轉讓所得應為1200萬元(3000-1800)。需要注意的是,李某承擔A公司指定債務是股權轉讓交易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其行為是有償?shù)?,不能視為對A公司的無償捐贈。上述賬務處理可回避因接受捐贈而多繳企業(yè)所得稅的風險。
另外,如果李某不承擔800萬元負債,持有A公司股權的公允價值應當是2200萬元(3000-800),王某只需付出2200萬元即可獲取A公司全部股權。因此本例也可轉換為以下交易:王某先借800萬元給A公司償還甲公司債務,再用2200萬元購買股權。A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800
貸:其他應付款——王某 800
借:應付賬款——甲公司800
貸:銀行存款800
李某的股權轉讓所得仍為1200萬元(2200-1000)。王某取得A公司股權的計稅成本為2200萬元(另外800萬元形成應收債權)。
(二)承擔債權
例2:接上例股權轉讓協(xié)議同時約定,李某可獲得A公司的一項債權800萬元(應收乙公司),其他條件不變。筆者認為,對李某取得的A公司債權可視為A公司對李某的利潤分配,或者李某收回部分投資。賬務處理如下:
1.利潤分配
借:利潤分配800
貸:應付股利——李某800
借:應付股利——李某800
貸:應收賬款——乙公司800
李某因轉讓股權實際取得的所得為2000萬元(3000-1000),應繳個人所得稅400萬元(2000×20%)。李某取得分紅800萬元,應繳個人所得稅160萬元(800×20%)。李某合計應繳個人所得稅560萬元(400+160)。
2.收回投資
借: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等)800
貸:應收賬款——乙公司 800
李某持有A公司股權的計稅成本應為200萬元(1000-800),股權轉讓所得為2800萬元(3000-200),應繳個人所得稅560萬元(2800×20%)。應繳個人所得稅與第一種賬務處理相同。
根據(jù)國稅函〔2007〕244號文件規(guī)定,轉讓股權涉及轉讓方承擔債權債務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股權轉讓總收入-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原股東所收回的債權總額-注冊資本額-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稅費)×原股東持股比例(以下簡稱公式一);或者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分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原股東清收公司債權收入-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支出-原股東向公司投資成本(以下簡稱公式二)。在適用上述計算公式時需要注意兩點:
一是公式中的債權、債務都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而不是賬面價值)計量。在實踐中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審核轉讓方是否存在承擔虛擬債務(實際不存在的債務,或者實際需承擔的債務金額小于賬面金額),或者取得隱含債權(取得賬面未反映的債權,或者取得債權的公允價值大于賬面金額)來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二是公式一的表述不夠嚴謹,應改為“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股權轉讓總收入-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原股東所收回的債權總額-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稅費)×該股東持股比例-該股東投資的計稅成本”。股東投資的計稅成本等于初始投資和追加投資時,用于投資資產(chǎn)的公允價值之和(股東投資的計稅成本不一定等于計入“注冊資本”的金額)。公式二中“原股東向公司投資成本”同樣應改為“原股東向公司投資的計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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