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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籌劃】營改增后異地建筑施工如何納稅

2019-06-24

  案例


  A省某建筑企業(y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 年10月分別在B省和C省提供建筑服務(非簡易計稅項目),當月分別取得建筑服務收入(含稅)1665萬元和2997萬元,分別支付分包款555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55萬元)和777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77萬元),支付不動產租賃費用111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1萬元),購入建筑材料117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70萬元)。假設A省、B省和C省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均為5%.在11月納稅申報期,該企業(yè)如何申報繳納增值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分析


  該建筑公司應當在B省和C省就兩項建筑服務分別計算并預繳稅款:


  1.就B省的建筑服務計算并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當期預繳增值稅稅款=(1665-555)÷(1+11%)×2%=20(萬元)。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 號)“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規(guī)定,該建筑公司應當在B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20×5%=1(萬元)。


  2.就C省的建筑服務計算并預繳增值稅:當期預繳稅款=(2997-777)÷(1+11%)×2%= 40(萬元)。


  根據(jù)財稅〔2016〕74 號文件的規(guī)定,該建筑公司應當在C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40×5%=2(萬元)。


  3.分項目預繳后,需要回到機構所在地A省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當期應納稅額=(1665+2997)÷(1+11%)×11%-55-77-11-170=149(萬元);


  當期應補稅額=149-20-40=89(萬元)。


  根據(jù)財稅〔2016〕74 號文件“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jù),并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規(guī)定,該建筑公司應當在A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89×5%=4.45(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財稅〔2016〕74 號文件規(guī)定,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繳納,按城建稅的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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