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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注冊被商標局駁回或者部分駁回的理由主要包括商標具有不良社會影響、缺乏顯著性等絕對理由以及商標和在先申請或者注冊商標構成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的相對理由。其中,由于在先商標而被駁回的相對理由最為常見。但是,商標申請被商標局予以駁回并不意味著該商標就一定被判了“死刑”。依據《商標法》規(guī)定,申請人如果不服該駁回決定,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書》后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駁回復審申請。不同于商標申請階段,申請人可以在復審階段充分主張自己的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據。實踐中,很多最初被商標局予以駁回的商標最終通過復審程序獲得注冊。
駁回復審有成功的有可能,因為商標駁回是商標局作出的,但是商標駁回申請是向商評委提出的,商標局與商評委的審查標準有所不同,表現在:
1. 商標局審查完全是根據遞交的材料,不會考慮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而如果提駁回復審的理由中有涉及商標的實際使用的,商評委會考慮。
2. 對商標是否近似的判斷,商標局與商評委的標準也略有不同:商標局基本是按照審查標準來審核,而商評委會考慮的方面會比較全面。
3. 商標審查的主觀性較大,不同的審查員得出的結果可能完全不同。基于商標審查的主觀性,提商標駁回復審是有通過的幾率的。
當然,以上所說是籠統(tǒng)的,具體到各個案例會不一樣。但是,有一個觀點是一定不對的,就是認為商標被駁回,就一定不能申請,或提復審也沒有成功的幾率。當然,如果商標被駁回的原因是有在先相同的商標,或者中文、英文部分與在先商標完全相同等原因,那再提復審也是沒有用的。因此不能籠統(tǒng)地說被駁回提復審一定能通過或被駁回一定沒有機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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