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管理機構是一個國家主管商標工作的政府機構,代表國家管理商標的工作。目前,世界各國的商標管理機構各不相同。美國由專利商標局管理商標;日本的商標管理機構為特許廳;英國由專利、設計和商標總局局長掌管商標注冊簿。
商標管理機構
商標管理機構是一個國家主管商標工作的政府機構,代表國家管理商標的工作。目前,世界各國的商標管理機構各不相同。美國由專利商標局管理商標;日本的商標管理機構為特許廳,歸屬于通商產(chǎn)業(yè)省;巴西的工業(yè)產(chǎn)權局負責商標注冊管理工作;英國由專利、設計和商標總局局長掌管商標注冊簿。
我國的商標管理實行集中注冊、分級管理的體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主管全國的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制定商標政策、商標法規(guī),指導和協(xié)調(diào)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商標管理;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本轄區(qū)內(nèi)的商標事務進行管理。這樣的管理體制既維護了商標法規(guī)的嚴肅和統(tǒng)一,使全國商標注冊管理工作統(tǒng)一化、標準化,又使地方各級商標管理工作得以加強。
商標管理機構概述
(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商標局是全國性的商標注冊和管理的主管機關,它負責全國所有的商標注冊申請核準工作和其他重要的業(yè)務,其主要職責有:
(1)受理和審查商標注冊申請,代表國家對符合要求的商標注冊申請核準注冊,授予專用權,頒發(fā)《商標注冊證》。
(2)辦理注冊商標的轉讓、變更、續(xù)展注冊和注銷手續(xù)。
(3)辦理商標撤銷等有關商標確權方面的工作。
(4)辦理商標使用許可的備案手續(xù)。
(5)商標局不直接進行商標管理和查處侵權,只是在商標管理中,對當事人違反注冊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定又拒不改正的,經(jīng)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請,可撤銷其注冊。
(6)辦理有關商標管理的其他事務。如編輯出版《商標公告》、建立和保存全國的商標檔案、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負責商標查詢工作并出具有關查詢文件等。
(二)商標評審委員會
商標評審委員會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設立的專門商標評審機構,它獨立于商標局,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指定的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
商標評審委員會沒有直接的商標管理職責,只負責辦理商標確權方面的事務,主要是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對商標局作出的有異議和爭議的審查和處罰決定進行評議審理,又稱復審,作出終局決定。其具體的職責包括:
(1)對商標局駁回注冊申請進行復審。
(2)對不服商標局異議裁定的申請進行復審。
(3)對不服商標局駁回續(xù)展注冊申請進行復審。
(4)對不服商標局駁回轉讓注冊商標的申請進行復審。
(5)對商標權的爭議作出裁定。
(6)對注冊不當?shù)纳虡顺蜂N申請進行復查并作出裁定。
(7)對不服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決定的申請進行復審。
(三)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我國的商標管理體制實行“集中注冊,分級管理”原則。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具體負責對各地區(qū)的經(jīng)常性的商標管理。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以下的地區(qū)和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一般設有商標廣告處、科,負責本轄區(qū)的商標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商標的管理,主要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省、地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處理跨地、縣的商標案件和較重大的商標案件,對轄區(qū)內(nèi)商標管理工作進行統(tǒng)一部署,并依照商標法的有關政策和上級機關的指示進行檢查指導,組織本地區(qū)的情況交流和經(jīng)驗的總結、傳播。具體而言,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職責范圍包括:
(1)監(jiān)督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對使用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生產(chǎn)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對轄區(qū)內(nèi)的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行為進行日常管理。包括監(jiān)督是否加注注冊商標標記、檢查注冊商標的使用是否符合核定商品的范圍、對撤銷和注銷商標的管理、對商標注冊和注冊證的管理等。
(3)對商標標識的印制進行管理。
(4)對國家規(guī)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未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進行處理。
(5)宣傳商標法規(guī),指導工商企業(yè)正確使用商標。
(6)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和調(diào)解。
《商標法》第54條規(guī)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第53條規(guī)定,有本法第52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進行調(diào)解,調(diào)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關于工商局查處侵權的權限,《商標法》第55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jù)已經(jīng)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jù)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詢問有關當事人,調(diào)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2)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fā)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3)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xiàn)場檢查。
(4)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jù)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使上述職權時,有關當事人應服從管理,予以協(xié)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中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nèi)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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