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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因素決定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

2019-01-29

1、馳名商標的顯著性、馳名商標的顯著性

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可以從標志本身構成、創(chuàng)意來源進行區(qū)分,即標志本身為臆造性產(chǎn)生的,則其獨創(chuàng)性程度較高,在社會公眾中被關注、認知、記憶的可能性越高。同時基于生活常識的一般判斷,訴爭商標標志與馳名商標標志發(fā)生相同或近似的概率也就越低,若彼此一旦構成相同或近似,則相關公眾認為二者存在聯(lián)系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標志本身若為任意性,或來源于社會公有領域的客觀事物,則訴爭商標標志與馳名商標標志發(fā)生相同或近似的概率也就越高,可能彼此構成相同或近似,相關公眾認為二者存在聯(lián)系的可能性相對于前者則越小。

  2、馳名商標的知名度

  馳名商標的知名度越高,其社會影響范圍越大,對于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而言,知悉馳名商標的可能性也就越高。在此應當注意,對馳名商標的知名度進行認定時,應當結合在案證據(jù),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各項因素,對引證商標的知名度進行整體判斷、綜合考量。

  3、標志之間的近似程度

  馳名商標與訴爭商標標志近似程度越高,即標志本身相同或基本無差異,相關公眾認為二者存在聯(lián)系的可能性越高。消費者在對事物進行認知時,往往近似程度越高的,被容

 

易產(chǎn)生聯(lián)想的幾率越大。在此需要指出,若標志本身構成要素為任意性詞匯時,此時消費者對相同標志的聯(lián)想是指向馳名商標,還是指向具體標志的“公共含義”亦應當進行區(qū)分。

  4、商品(服務)之間的關聯(lián)程度

  馳名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與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服務)在功能、用途、生產(chǎn)部門、消費渠道及消費群體等方面關聯(lián)性越強,相關公眾被誤導的可能性越高;反之迥然。

  5、商標實際使用的狀態(tài)

  綜合馳名商標的市場使用狀態(tài),以及訴爭商標的市場使用或該商標相關商品(服務)的具體領域商業(yè)運營情況,判斷馳名商標所有人因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將會受到的損害程度、范圍,從而盡可能作出符合市場實際經(jīng)營狀況的客觀化判斷。

  6、判斷主體的界定及重合程度

 因馳名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的相關公眾本身對馳名商標已經(jīng)熟知,故為了確保對馳名商標保護范圍的適當界定,應當以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相關公眾的認知為基礎,對是否會產(chǎn)生誤導進行認定。若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的相關公眾與馳名商標之間聯(lián)系越緊密,重合程度越高,則因訴爭商標申請注冊而產(chǎn)生誤導的可能性就越高。

  7、注冊的主觀意圖

  可以通過訴爭商標申請注冊主體所注冊商標的數(shù)量、自身的經(jīng)營規(guī)模、范圍、是否存在待價而沽的情形等,對其主觀意圖進行判斷。若能夠認定申請注冊訴爭商標存在惡意,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則被法律予以規(guī)制的可能性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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