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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冊商標是指未經申報商標局核準注冊而直接投放市場使用的商標。使用未注冊商標是企業(yè)的自由,對其使用的商標是否申請注冊由商標使用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下面來看看未注冊商標的使用管理內容。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48條的有關規(guī)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于未注冊商標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未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不得違反《商標法》第10條的有關禁止性條款的規(guī)定。
未注冊商標雖然可以在市場上使用,但其文字、圖形等構成要素不得違反《商標法》第10條有關禁止性條款的規(guī)定。如果違反了該條的規(guī)定,則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2.未注冊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根據《商標法》第52條第1項的規(guī)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未注冊商標使用人不得將其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
冒充注冊商標,是指將未經注冊的商標當做注冊商標予以使用的行為,以及商標注冊人將自己的注冊商標使用在未經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并標明注冊商標標志的行為。這些行為都屬于欺騙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也擾亂了市場的經濟秩序。因此,《商標法》第48條規(guī)定,對于冒充注冊商標的行為,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4.使用未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商標法》第48條規(guī)定,如果使用未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則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5.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必須在商品上、包裝上標明企業(yè)名稱或地址。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年7月15日的通知,未注冊商標使用人應當在商品和包裝上標明企業(yè)名稱和地址。商品上不便標明的,必須在包裝上標明。違反者要從嚴查處,沒收其違法所得。
6.在國家明文規(guī)定應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上不得使用未注冊商標。
如果當事人對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商標法》第48條作出的罰款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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