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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與公司發(fā)生糾紛時,一般是要以公司這個法人主體為訴訟主體來主張自己的權利,但是我們都知道公司是始于設立終于注銷,若公司注銷了那么他的主體就不復存在,這種情況在訴訟中屬于沒有適格被告,故若此時當事人以及提起訴訟但案件為審理終結,則有可能面臨被駁回起訴的風險,但并不是公司注銷后就無法主張自己的權利,此時我們需要重新提起訴訟,但是誰為訴訟主體呢?需要分情況來說明。
企業(yè)在注銷時,都有明確的程序。分為簡和一般注銷:
一、簡一般需要公司的全體投資人簽署《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其中會承諾公司無遺留債權債務并對此承擔法律責任,此時您訴訟的主體應該為簽署該承諾書的全體投資人,要求其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二、若公司依法進行一般注銷,也依法進行了清算程序,一般公司股東不對公司債務承擔,應以貴司的財產對其承擔責任。
1、但是若有以下情況出現(xiàn)則債權人有權要求相應股東對債務承擔責任。是股東瑕疵出資,第二是股東進行了資本抽逃或轉移,三是其清算程序不合法,四是其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相混同,五是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財產的。
2、若清算程序出現(xiàn)問題,且是由于清算組成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清算組成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時若存在這種情況,則債權人有權以清算組成員作為訴訟主體進行訴訟。
3、被注銷登記的企業(yè)為債權人的,如有權利義務承受人,一般表現(xiàn)為母公司等,當事人可以申請直接變更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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