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服務】商標變更不及時會導致什么后果?
2007-07-28
商標注冊人或申請人應依法作出變更申請。對于注冊商標的主注冊人,其名稱、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提交變更申請這是法律規(guī)定注冊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根據(jù)《商標法》第四十一條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第四十九條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nèi)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第五十條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xù)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nèi),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