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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訴訟周期分析報告

2017-06-02

目前,解決專利侵權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自力救濟,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通過向侵權方發(fā)送律師函等方式自行協(xié)商解決。該方式花費少,程序簡單,但效果較差,若協(xié)商不成權利人依然要采取其他途徑進行維權。二是請求行政機關處理,即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通過向一定級別以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請求。該方式具有歷時較短、成本較低的特點,但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且只能停止侵權,不能獲得賠償。三是通過司法訴訟,即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該方式既可停止侵權,又可獲得賠償,保護手段和保護力度相對而言最強。


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專利法執(zhí)法檢查報告中指出,專利維權存在“時間長、舉證難、成本高、賠償?shù)汀钡葼顩r。2015年12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提請國務院審議的《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該草案說明中指出,“……,加之專利權無形性和侵權行為隱蔽性的特點,導致專利維權舉證難、周期長、成本高、賠償?shù)?、效果差,使我國一些?chuàng)新型企業(yè)處境艱難”。此后,專利法的修改引起了知識產(chǎn)權界的廣泛關注,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專利維權是否存在“周期長”等問題及原因有一些分歧。為了從實證角度分析專利維權尤其是侵權訴訟的周期,從而為有關機關決策提供參考,北京快幫云知識產(chǎn)權研究院聯(lián)合北京知產(chǎn)寶網(wǎng)絡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開展了本統(tǒng)計分析。


本次統(tǒng)計選取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包括三家法院成立前對應法院)以及深圳、長沙、武漢、杭州、南京、濟南、成都、沈陽、鄭州、西安中級人民法院作為樣本法院,以樣本法院在2011-2015年度(取樣周期)內(nèi)審結的專利侵權案件為統(tǒng)計對象,以案件所反映出的專利侵權訴訟周期為重點,分析樣本法院專利侵權訴訟周期的實際狀況。


本報告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為樣本說明,對取樣周期和樣本法院進行介紹。第二部分對樣本法院在取樣周期內(nèi)的結案數(shù)量和審理周期進行概括分析。第三部分按照專利類型和訴訟過程中是否中止訴訟進行專項分析。第四部分是對專利侵權訴訟周期整體情況進行歸納。


完整版分析報告下載:

專利侵權訴訟周期分析報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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